央廣網北京10月9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近年來,一些企業在資金緊張,銷售量下滑的情況下,隱瞞負債狀況,向多家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結果導致資金鏈斷裂無法償還,北京海淀法院今天上午開庭審理北京海福鑫商貿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徐福生涉嫌騙取貸款罪一案。
此案是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徐福生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北京海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徐福生作為被告單位北京海福鑫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負責公司全面經營管理。2012年起受市場環境影響,海福鑫銷售量持續下滑,資金緊張,為維持經營,徐福生決定以公司名義向多家銀行及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包括他本人及弟弟等個人名義借款供公司使用;並在隱瞞上述經營狀況及負債狀況的情況下,與民生、廣發、包商、平安銀行等多家銀行簽訂批量業務合作協議,由海福鑫推薦與其合作的下游經銷商戶向銀行貸款,用於支付向海福鑫公司購買酒水的貨款,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或提供質押擔保。同時,徐福生指派公司業務人員與下游經銷商戶私下達成協定,以先進貨後付款、承諾給商戶無息使用部分貸款或由海福鑫公司為商戶承擔合作期間貸款利息等不同條件,誘使多名商戶以其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供海福鑫公司使用。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28267000元均進入海福鑫公司賬戶,用於公司日常經營、償還公司貸款及利息等,海福鑫公司代替貸款商戶按月向銀行還款,但僅部分履行向貸款商戶供貨或返款的義務。
2014年10月,被告單位海福鑫公司資金鏈斷裂,不再向銀行還款,且停止向商戶供貨。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徐福生向公安機關投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海福鑫公司及徐福生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徐福生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庭審開始後,被告人徐福生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而辯護人以及被告單位的代理人都表示將為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做無罪辯護。在回答公訴人訊問和辯護人詢問過程中,徐福生説2013年之前公司經營正常,之後由於市場環境不好,銷售狀況下滑,他以公司名義以及自己和弟弟個人的名義向多家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開始是共贏的局面,可是資金鏈斷裂後,2014年9、10月份,香山庫區被債權人,也就是小額貸款公司的人哄搶,損失慘重,其中有一半是抵押貨物,被告人認為抵押物也是可以發貨的,但是被貸款公司查封了,所以無法繼續經營。
辯護人質證強調,是銀行主動找海福鑫公司進行的涉案項目,小商戶開始也是受益的,徐福生是對市場判斷失誤,並沒有騙取貸款的犯罪故意,目前庭審還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