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

2016-10-08 19:15:18 來源:中國西藏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北京市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

北京市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

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徵求意見稿)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按照“乘客為本、改革創新、統籌兼顧、依法規範”的原則,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穩妥推進本市出租汽車改革,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努力提升服務水準和監管能力,確保城市交通運作有序、城市客運交通協調發展,構建多樣化、差異化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

推進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融合發展,促進巡遊車轉型升級,規範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提升行業經營管理和服務水準,促進行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經濟的個性化出行服務。

二、明確出租汽車行業定位

(一)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出租汽車服務主要包括巡遊、網路預約等方式。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優化城市交通結構。統籌發展巡遊車和網約車,實行錯位發展和差異化經營,構建多樣化、差異化服務的超大型城市客運交通格局。

(二)建立總量動態調控機制。巡遊車和網約車要有合理的運力規模與結構。根據首都功能定位,綜合考慮本市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準、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空氣品質狀況、公共交通發展水準、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確定出租汽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實施總量規模評估,編制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和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深化巡遊車改革

(三)改革經營權管理制度。堅持實行車輛經營權無償使用。新增巡遊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不得擅自變更經營主體。存量巡遊車未明確經營權期限的,要科學制定過渡方案,通過車輛更新逐步實行經營權期限制。巡遊車經營權期限與車輛報廢年限相同。制定車輛經營權數量與企業服務品質信譽考核關聯的制度。對經營權期限屆滿或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品質問題、重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品質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關規定收回經營權。

(四)健全利益分配製度。出租汽車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構建和諧勞動關係。要鼓勵、支援和引導巡遊車企業、行業協會、駕駛員和工會組織平等協商確定承包金標準,並根據經營狀況、成本費用、租價變動等因素,動態調整承包金標準,承包金標準或定額任務過高的要降低。行業協會要組織、引導企業,積極探索利用網際網路技術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

(五)理順價格形成機制。從城市交通整體發展出發,不斷完善巡遊車運價形成機制和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機制。按照《北京市定價目錄》,巡遊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要健全作價規則,科學制定、及時調整巡遊車運價水準和結構,充分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係的杠桿作用。

(六)鼓勵公司化規模化經營。研究鼓勵兼併重組的支援政策。鼓勵巡遊車企業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進行資源整合,實行規模經營,依託骨幹龍頭企業帶頭,強化行業企業內部管理,提升服務水準。鼓勵巡遊車經營者和網約車平臺公司採取兼併、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實現新老業態融合發展。鼓勵個體出租汽車工商戶共同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或採取入股等方式加入巡遊車企業,實行組織化管理和經營。落實巡遊車企業主體責任,完善考核內容和考核方式,定期公佈考核結果及評價情況,建立符合巡遊車運營特點的激勵約束機制和服務規範管理辦法。以乘客需求為導向,加強駕駛員服務品質培訓考核,不斷提高駕駛員素質和運營服務水準。鼓勵巡遊車企業加強品牌建設,主動公開服務標準和服務品質承諾,開展安全、誠信、優質服務創建活動,加強服務品質管理,提供高品質服務,展示窗口行業形象。

(七)推動行業轉型升級。按照“出租汽車+網際網路”的思路,推動使用車載智慧終端,利用網際網路資訊技術創新發展,強化管理,平衡利益和提升服務。鼓勵巡遊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存量巡遊車更新為網約車的使用原專用號段。巡遊車應當噴塗、安裝明顯的專用標識。鼓勵巡遊車通過電信、網際網路等方式提供電召服務,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方便公眾乘車,減少車輛空駛,降低駕駛員勞動強度。巡遊車在巡遊攬客和電召時,均須使用巡遊車專用的出租汽車計程計價裝置,並據此收費和出具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鼓勵發展新能源巡遊車。

四、規範發展網約車

(八)規範網約車發展。提供網約車服務的平臺公司、網約車企業、車輛和駕駛員,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相應許可條件及管理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實行經營權期限制,經營期4年,到期經審核合格後可延期。網約車平臺公司依法承擔承運人責任、安全生産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承擔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職責和駕駛員隊伍穩定責任,購買履行承運人責任的相關保險。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具有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具備辦公場所和培訓教育場所等條件,數據資訊在本市備份,基礎資訊和動態運營數據實時接入政府部門監管平臺。鼓勵網約車平臺公司通過投資、入股等方式開展自有車輛經營活動。

網約車車輛應符合載客運輸服務的基本條件。須是本市車輛號牌的5座三廂小客車或7座乘用車,車身張貼網約車專用標識。網約車資質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或出租汽車企業申請,個人所有的由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理,須滿足本市最新公佈實施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符合本市網約車車輛技術規範等許可條件。車輛經營權期限自車輛註冊登記之日起最長不超過8年(或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擅自轉讓的,登出車輛經營權;平臺與車輛接入關係終止以及平臺經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辦理接入新平臺期間,不得從事網約車運營活動。

網約車駕駛員應符合網約車駕駛員資質條件。須為本市戶籍、取得本市核發的駕駛證件,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下,身體健康,申請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被列入出租汽車嚴重違法資訊庫等。申請接入網約車平臺的個人及名下車輛,必須取得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資質,且名下沒有其他的巡遊車和網約車,並駕駛自有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網約車通過網路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遊攬客。

(九)規範網約車經營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要加強對提供服務車輛和駕駛員的生産經營管理,不斷提升乘車體驗、提高服務水準;要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簽訂協議的,應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要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網約車須經本市公安部門年檢合格,具備營業性車輛的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網約車不得在巡遊車調度站排隊攬客。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臺公司要提前公示作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按規定明碼標價,計程計價方式要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運營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法行為。網約車要提供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要加強網路安全和資訊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採集、使用和保護個人資訊,不得洩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所採集的個人資訊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應當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並納稅。

五、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

(十)鼓勵私人小客車開展合乘。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佈出行資訊,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共用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應鼓勵並規範其發展,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資訊服務平臺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十一)明確合乘資訊服務平臺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及其他網路平臺提供合乘出行,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接入的車輛須為本市號牌,每日每車派單次數不超過2次等。私人小客車合乘的指導意見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六、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十二)完善服務設施和運力保障機制。進一步加大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調度站、揚招站、候客停車位、充電基礎設施等服務設施規劃、佈局和建設。在機場、火車站、交通樞紐、商業區、賓館、醫院等客流集散地要合理設置巡遊車調度站或候客區域;建立惡劣天氣、大型活動等特殊條件下,機場、火車站等重點旅客集散地的巡遊車和網約車運力保障機制,更好地為乘客出行提供服務。

(十三)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要落實服務品質信譽考核制度和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車服務標準、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明確依法經營、誠信服務的基本要求。積極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的評價系統,加強對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資訊的記錄,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並納入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和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

(十四)強化市場監管。要創新監管方式,簡化許可程式,推行網上辦理,強化資訊技術手段運用,進一步提高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透明度。建立市交通、發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商務、通信、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工商、稅務、質監、網信等部門參與和聯動的許可、服務、監管、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建立一體化資訊平臺,全程實時監管執法,實現資訊共用。定期開展出租汽車服務品質測評並向社會發佈,接受社會監督。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查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和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非法營運作為及克隆車,嚴厲打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煽動組織破壞營運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及時處理服務品質問題投訴,及時曝光嚴重違法違章行為,保護乘客利益。

(十五)加強法制建設。出臺《北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和《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加快推進《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訂,進一步完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實現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經營服務和市場監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六)完善行業自律。出租汽車行業協會要繼續完善行業自律規範,提高企業服務能力,暢通駕駛員與企業溝通渠道,主動向社會承諾服務標準,提升行業誠信服務水準。

(十七)宣傳先進典型。大力宣傳規範管理企業、優質服務駕駛員等先進典型,按規定評選表彰“北京的士之星”,弘揚行業正能量,帶動和提升行業服務水準。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本市深化出租汽車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交通、發展改革、國資、科技、經信、公安、人力社保、財政、環保、城市管理、商務、國稅、地稅、工商、質監、法制、宣傳、首都文明辦、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通信、城管、維穩、網信、信訪等部門和各區政府以及工會、出租汽車協會等單位參加,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明確任務和分工,統籌推進本市深化出租汽車改革工作,加強社會溝通,暢通利益訴求渠道,主動做好資訊發佈,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防範化解各類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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