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謝臺選
朱浩潔在招商銀行存款2300萬元,滿以為會獲得高額利息回報,不想,兩個禮拜後才發現卡裏的錢早已不翼而飛。警方調取監控錄影發現,不法分子盜取錢財手法高明,竟在銀行大堂內堂而皇之地將錢轉走。
今年年初,朱浩潔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江東支行告上法庭,指出對方在辦理業務時嚴重違規,包括未將對帳單交給原告本人、未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未要求原告本人簽字確認轉帳單據等,致使2300萬元鉅款被非法盜取的嚴重後果。
事情究竟如何?《法制日報》記者展開了調查。
2300萬元鉅額存款不翼而飛
9月22日,在浙江省寧波市,《法制日報》記者見到了朱浩潔。此時的他已經被這場官司弄得心力交瘁。“銀行管理太鬆懈了。在2300萬元被轉走前的最後一步,銀行主管明明已經提出要我本人簽字,但是最後還是忽略了。”
事情還得從2012年2月説起。徐革敏是朱浩潔的好友,他聽朋友説寧波某銀行拉存款業務,利息豐厚,便將這一消息告訴了朱浩潔。聽完朱浩潔心動了,幾經聯繫,他與對方約定了見面地點——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江東支行。
2月21日一早,朱浩潔來到約定地,見到了自稱是招商銀行工作人員的張玲音,她與另一銀行工作人員將其帶至貴賓室。整個過程,與以往銀行辦理業務沒有任何不同。
根據約定,朱浩潔需存款2300萬元至該銀行,兩個月內不能轉出,則可獲得一筆高達108萬元的利息回報。
朱浩潔回憶,他自己帶著身份證與銀行卡,在大堂櫃檯辦理了存款業務。此後,張玲音陪同他來到貴賓室,遞給他一份協議,協議內容大致是承諾兩個月內不能將款項轉出的內容。
就在朱浩潔簽署協議的過程中,張玲音向其索取了銀行卡及身份證,表示要拉取對帳單,以便銀行存檔。
沒有絲毫懷疑,朱浩潔將卡給了對方。不想,這正落入了對方的陷阱。
根據朱浩潔自述,張玲音出去以後很快就回來了,告訴他需要輸入一下密碼。
同樣,相信對方是銀行工作人員、沒有絲毫懷疑的她,跟隨對方走到櫃檯處,輸入了個人密碼。之後,張玲音拉著朱浩潔離開。
殊不知,幾分鐘後,朱浩潔賬戶裏的錢就被轉至另一人的賬戶裏。從他存錢到錢被盜取,整個過程時間不超過1個小時。
事實上,張玲音並非銀行工作人員。
根據案發後警方調查記錄顯示,張玲音係寧波某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她與王元媛等人合謀,以高息為誘餌,找到朱浩潔。當天,王元媛率先到達銀行,謊稱將為朱浩潔辦理拉對帳單及轉賬業務。此後,張玲音獲取銀行卡、身份證,交由銀行櫃檯人員,由王元媛辦理拉對帳單業務的同時辦理轉賬業務。隨後,張玲音以“對帳單需要密碼”為由,騙取朱浩潔輸入密碼,王元媛簽字轉賬。2300萬元就這樣被盜取。
被害人稱銀行存在三大失誤
案發後,張玲音等人先後被抓獲歸案。2013年9月16日,張玲音犯集資詐騙罪、盜竊罪、抽逃出資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王元媛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但事情遠未結束。朱浩潔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我太相信銀行了,整個輸入密碼的過程,我根本不知道櫃檯人員是在操作轉賬程式,對方也並沒有明確告知我,甚至連轉帳單也沒有讓我本人簽字。”
對此,朱浩潔決定將涉事銀行訴至法院。
根據朱浩潔的起訴狀,涉事銀行存在三大失誤:
第一,張玲音將銀行卡、身份證交給櫃檯人員時,實際辦理業務的人員卻是王元媛,櫃檯人員並未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二,調取的監控畫面顯示,最後的簽字環節,銀行主管提出“他人在的話,讓他自己簽一下好了,這麼大的金額”。但是,王元媛表示“我已經習慣性(簽好了)”,該主管並未予以追究,至此不法分子預謀得逞。
第三,從2300萬元存入銀行到被轉賬期間,不到1個小時,如此頻繁的“快進快出”業務,根據銀行業務有關規定,應啟動大額交易及可疑交易報告,對匯款用途進行仔細審查,向在場當事人進行問詢,但是銀行並沒有。
朱浩潔表示,自己根本不認識也根本不知道王元媛這個人的存在。直到案發,調取了監控才知道旁邊有這麼一個人。而且,自己的卡也只是給了張玲音,她怎麼就能堂而皇之地代替自己辦理轉賬業務呢?
朱浩潔認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江東支行存在重大失責。“我把錢存到銀行裏,錢是在銀行被人盜取的,我當然要追究銀行的責任。”為此,他向法院主張,對方應賠償其相應損失。
一份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張玲音曾採取同樣手法騙取另一名受害人胡某的3000萬元,但因銀行人員要求胡某本人確認轉賬,遂終止了操作。此後,張玲音來到招商銀行另一處支行,再次故技重施,胡某的3000萬元被其成功竊取。
根據該刑事判決書,當天為朱浩潔辦理業務的銀行櫃檯人員宋某表示,2月21日當天中午,王元媛曾到櫃檯代辦查詢和轉賬業務,當時持卡人在現場。在辦理過程中,因轉賬業務的密碼是持卡人本人輸的,其看到是與王元媛他們一起來的,就認為他們是認識的。同時,她還證實了當天的2300萬元確實不是朱浩潔本人簽字。另外,根據業務辦理有關規定,拉對帳單必須要持卡人本人持身份證到櫃檯辦理,但不需要輸入密碼。
商業銀行業務流程亟待規範
9月23日,《法制日報》記者來到招商銀行寧波江東支行。在貴賓室記者看到,這裡與銀行大堂存在一定距離。根據朱浩潔的描述,案發當天他幾乎都是待在貴賓室裏,根本不知道大堂內銀行櫃檯的狀況。
在了解了記者的來意之後,該支行大堂經理表示,負責人不在。隨後,她帶領記者來到招商銀行寧波分行,見到法律合規部總經理章國能。面對記者想要了解案件具體細節及銀行相關操作規範的需求,對方表示:“這個案子法院還在審理,審理結果馬上出來了。”隨後,他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記者查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中,有一個案例與朱浩潔案頗為類似。
2008年5月上旬,徐某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鞍山路支行客戶經理陳某虛構事實高息攬存,誘騙俞某前往存款。在辦理開戶手續時,陳某偷偷代原告開通了網上銀行,並領取了U盾。之後,俞某將2091萬元存入賬戶,當天徐某利用冒領的U盾登錄網上銀行,將賬戶內資金取走。案發後,徐某、陳某因詐騙罪被判刑。
俞某將該銀行告上法庭後,法院審理認為,相對於普通儲戶而言,銀行更有條件防範犯罪分子利用銀行實施的詐騙,應當制定完善的業務規範,嚴格遵守規範,盡可能避免風險,確保儲戶的存款安全,維護合法權益。法院在審理之後,判令銀行返還俞某存款本金2091萬元及相應利息。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法制日報》記者調查了解到,在上述張玲音騙取受害人胡某3000萬元一案中,胡某曾將涉案的招商銀行寧波百丈支行告上法庭,索取賠償。該案一審胡某敗訴,二審維持原判。
針對胡某一案,曾有多名法學專家組織了論證會,包括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商法學研究會會長王保樹,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崔建遠。
專家認為,在為儲戶辦理轉賬業務時,銀行沒有盡到儲蓄合同所要求的審慎注意義務和審查義務,具有明顯過錯。包括沒有盡到與大額交易業務相適應的審查義務,沒有對儲戶胡某進行基本的詢問。此外,銀行對第三人“代理”轉賬行為的事實存在明顯的認識錯誤,且未能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具有明顯過錯。
記者翻閱案卷了解到,該案中,胡某曾三次辦理過列印對帳單業務,均沒有輸入密碼,之後轉至招商銀行百丈支行辦理列印對帳單及轉賬業務。在此過程中,3000萬元被轉出。
法院認定,胡某對列印對帳單無需輸入密碼應當知曉,轉賬係胡某的真實意思表示。
對此,有法律人士認為,出現這種情況源於法律對銀行的“實質審查”義務規定並不完善。不少人士多次呼籲,應及時修訂和完善現行法律規定。“針對不同的銀行卡盜刷情形,出臺具體操作細則,理順和區分銀行與客戶在銀行卡保管、使用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避免權利保障處於混沌狀態中。”
《法制日報》記者將繼續關注此事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