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日前以政府令的形式發佈《山東省學前教育規定》,將於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在該規定中,明確劃分了省、縣(市、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所承擔的學前教育發展責任,並對幼兒園的設置與管理、經費保障、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規定。規定指出,嚴禁對幼兒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查,不得給幼兒佈置家庭作業,對於體罰幼兒的行為,也將依法處分。
重點發展農村學前教育,鼓勵民辦力量參與
規定重點提出要大力發展農村學前教育,其中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發展農村學前教育,優先新建、改建和擴建農村學前教育機構,並在財政投入、教師配備、表彰獎勵等方面向農村學前教育傾斜。
該規定還提出,城鎮新建居住區學前教育機構以政府主導為主,並與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同時,該規定還提出要扶持民辦力量舉辦學前教育機構。規定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學前教育機構,扶持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發展。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在稅費減免、登記註冊、分類定級、職稱評審、教師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學前教育機構享有同等地位和權利。
膳食費專款專用 每月公佈賬目
規定中提出,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政策實施收費,加強收費管理,依法實施收費公示,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等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規定要求,學前教育機構收費收入應當主要用於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統籌、截留、擠佔和挪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學前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學前教育機構膳食費應當專款專用,全部用於幼兒膳食,並每月公佈賬目。
除體檢外,幼兒入園嚴禁任何測查
規定中明確指出,公辦學前教育機構以及接受政府資助的普惠性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劃定服務範圍,就近接受適齡幼兒入園。幼兒入園除進行體格檢查外,嚴禁對幼兒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查。
同時,對於殘疾兒童和進城務工子女入園也進行了明確規定。有條件的學前教育機構可以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學齡前殘疾兒童隨園就讀。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學前教育的,可以就近向學前教育機構提出申請。流入地政府和普惠性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創造條件,滿足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入園需求。
嚴禁教授小學內容 不得佈置家庭作業
在園務管理與保育教育方面,規定學前教育機構實行園長負責制,幼兒入園除進行體格檢查外,嚴禁對幼兒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不得限制幼兒飲水和便溺次數、時間,嚴禁教授小學內容,不得組織奧數培訓、珠腦心算、外語、拼音、寫字等活動,不得給幼兒佈置家庭作業,嚴禁虐待、歧視、恐嚇、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同時,學前教育機構應當使用經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通過的教師指導用書。學前教育機構不得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教具、圖書等,不得要求家長統一購買各種幼兒教材、讀物和教輔資料。
體罰幼兒將依法處分,情節嚴重撤銷教師資格
規定中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比如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違者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前教育機構責令改正,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的行政處理,並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教師資格。對於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幼兒的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可以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違反規定收取費用、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教具、圖書等或者要求家長統一購買各種幼兒教材、讀物和教輔資料,以及在學前教育機構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等行為,也將依法受到處分。
《山東學前教育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省政府頒布的省政府令第21號《山東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同時廢止。(于瀟瀟)
責任編輯:馮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