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將不予處罰。日前,山東省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山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並開始正式施行。辦法明確規定,當事人符合一定情況,將依法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這也意味著我省行政處罰的執法尺度將適度放寬,變得更加“人性化”。
據了解,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享有的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裁量幅度行政處罰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
按照要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時,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種類的、行政處罰幅度的、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行政處罰的均應明確適用條件。裁量基準要根據執法工作實際情況及時補充、修訂和完善,並向社會重新公佈。
此外,辦法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的,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等10種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對重大或者複雜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當事人認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同級監察機關控告或者檢舉。
本辦法公佈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本辦法不符的,應當依照本辦法予以修訂;沒有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應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制定並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