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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和諧:實現發展新境界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10 月18 日 | 文章來源:解放日報

當前,主要是要轉變偏重於物質財富積累而忽視人與社會發展、偏重於數量和速度而忽視效益和消耗、偏重於效率而忽視公平、偏重於保護投資回報而忽視勞動報酬、偏重於經濟增長而忽視環境治理等發展觀念與發展方式。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將構建和諧社會確立為“十一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之一,提出了“促進社會和諧”、“加強和諧社會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取得新進步”等要求,明確了和諧社會建設的規劃要點。從提出“和諧社會”的新執政理念,到制定“和諧社會”的具體規劃,實現了一個重大轉變。

立足制度安排保證構建力度

如何搞好和諧社會建設的規劃?首先是要理清發展思路。按照全會精神,“十一五”期間必須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加強和諧社會建設。

“全面落實”是説和諧社會建設的指導思想貫徹的廣度,保證廣度的基礎是轉變不科學的發展觀念與發展方式。當前,主要是要轉變偏重於物質財富積累而忽視人與社會發展、偏重於數量和速度而忽視效益和消耗、偏重於效率而忽視公平、偏重於保護投資回報而忽視勞動報酬、偏重於經濟增長而忽視環境治理等發展觀念與發展方式。轉變發展觀念、創新發展模式,關鍵在於各級領導能否確立正確的政績觀。有了正確的政績觀,就不會片面追求GDP的增長,而將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放在同樣重要的位置;就不會片面強調少數群體的利益,而使多數群體分享改革與發展的成果;就不會片面索取自然界的“恩惠”,而能建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關係。而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並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其中的難點,在於幹部選拔、任用與考核能否形成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一致的機制。

“加強”是説和諧社會建設的力度,保證力度的基礎是立足於新的制度安排。在過去改革與發展的過程中,行動在先而制度安排在後的現象並不少見。構建和諧社會不能走“先放水後築堤”、“邊放水邊築堤”的路徑,必須堅持“先築堤後放水”的道路。和諧社會建設的新制度安排,重在協調群體利益關係的制度創新,同時實現制度供給的平衡,尤其是要向經濟社會地位比較低的社會群體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撐,切實維護他們的基本權益。

立足制度安排,是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徵。法治是和諧社會建設的根本保證,但只有各項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充分體現絕大多數民眾利益的時候,才能促進社會和諧。也就是説,公平立法與司法、公平建章與立制,才能為和諧社會建設提供制度保證。根據我國實際需要和國外經驗,應對政策法規進行公平性與反腐敗鑒定,完善經濟與社會規範,通過制度公平保障人民的機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

重點協調利益差別

根據全會精神,構建和諧社會有“八個熱點”,即認真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擴大就業、社會保障、公平分配、文化産品、群眾看病、醫療體制、人口素質、社會安全等。這深刻地揭示了當前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全面與及時地反映了老百姓的呼聲。

利益協調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點。全會提出,更加注重社會公平,加大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緩解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這一部署具有重要的現實針對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收入差距是正常的,但差距太大了就會産生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失衡。我們面臨的新問題是,經濟增長帶來的財富正在過多地被少數人佔有,許多城鄉居民即時購買力不足。財富過於集中,既是經濟發展的嚴重障礙,也是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好,就像鄧小平當年擔心的那樣,將來會“發生大問題”。

收入差距不斷拉大的原因,一是初次分配存在不公平現象,按勞分配中行業差異過大,按要素分配比重偏高;二是再分配不足,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的覆蓋面與力度不充分;三是非分配因素膨脹,大量國民財富通過非規範與非法的途徑流入少數人手中。因此,促進權利與資源公平分配、防止財富過分集中,已經勢在必行。應制訂與完善效率與公平並重的經濟社會政策,進行分配機制的調整,遏制強勢群體的利益獨佔性衝動,堵塞各種黑色收入與灰色收入渠道。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其中“社會主義”不是可有可無的。改革開放以來,有些社會主義因素不斷成長,但也有某些社會主義因素成長不快或有所削弱,部分社會群體受惠較少。推進社會主義因素的成長,最終目標是實現共同富裕。當前,既要繼續允許少數人通過合法途徑先富起來,更要強調多數人平等地獲得勞動與要素收入。應建立統籌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三個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市場競爭中的弱者提供“安全島”。政府工作的重點之一,是增強失業者、農民、農民工等低收入群體的社會保障。

處理好政府與社會的關係

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我們已經形成了政企分開、企業不包辦社會、政府職能轉變等理念和實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同樣需要處理好政府與社會的關係。

首先應強調政府的責任,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社會不公、群眾利益受損等影響社會和諧的問題,推給市場是無法解決的,政府應該管起來,如上學難、看病難、買房難、就業難等等。地方政府應積極培育“大眾房地産市場”,讓更多的普通市民買得起房,從而分享城市化與經濟發展的成果。切實解決失地農民、城鎮拆遷戶、改制後國有企業職工的補償不足問題,切實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工資被拖欠、待遇偏低等問題。加強群體性事件的風險預警,提高公共危機管理的能力。

政府還要在遏制官員腐敗方面有進一步的作為。過去,有人用“常在河邊走,就是不濕腳”來肯定幹部的廉政道德操守。現在看來,“常在河邊走,沒有不濕腳”的説法雖然有些絕對化,但已經被許多腐敗案件所佐證。因此,還是要讓幹部“在岸上走”,加強公共權力的制度約束與民主監督,最大限度地壓縮腐敗發生的空間。

構建和諧社會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社會的責任,政府與社會應該分別承擔各自的責任。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一些獲得改革與發展成果較多的社會群體,承擔了較少的成本;而一些獲得改革與發展成果較少的社會群體,卻承擔了較多的成本。近年來,有些地方的社會治安形勢惡化、群體性突發事件增多,與社會責任不足也有關係。因此,消除冷漠、化解衝突,也是社區、社團等社會組織的責任。應整合社會組織的資源,健全“大調解”等化解社會矛盾的社會機制。

(作者宋林飛 江蘇省社會科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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