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綜述
吳紅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在清理“文化大革命”及其“左”的錯誤中,中國政治體制得到全面恢復,在恢復中又有改革。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改革地方政權組織和選舉制度。

1979年7月,全國人大五屆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對地方政權組織和選舉制度作了重要改革。

一是,規定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改為人民政府。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行政機關,地方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分別選舉、罷免或者任免。地方人民政府對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這樣,不僅結束了“文化大革命”中黨政合一的“革命委員會”體制,而且將大大加強對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監督,大大加強人民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利。

二是,為調動發揮地方的積極性,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在與國家憲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觸情況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

三是,規定人民代表的選舉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發揚民主並將候選人和應選人實行差額選舉的辦法。擴大了人民行使選舉權利的民主化程度。

四是,把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範圍擴大到縣一級,這樣有利於人民群眾對縣級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實行有效的監督。

(2)保證政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全國人大五屆二次會議制定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建國後的第一部刑法。刑事訴訟法,改變了長期以來的政策、條例代替基本刑事法律的現象,對於維護公民民主權利,保證公、檢、法機關行使職權,從法律上創造了條件。1979年9月,中共中央發佈了《關於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針對我國政治體制中存在的“權大於法”等問題指出,堅決改變過去那種以黨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辦事,包攬司法行政事務的習慣和作法。

(3)改善黨的領導,保障黨內民主。

1980年2月召開的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主題是堅持黨的領導,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戰鬥力。具體來説,一是全會決定重新設立中共中央書記處並選舉了書記處成員。中央書記處的設立,使黨中央形成了中央書記處、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三個層次的領導體制。二是全會通過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共十二條。這個《準則》總結了幾十年來處理黨內關係的經驗教訓,特別是“文化大革命”中踐踏黨內民主、破壞集體領導、搞個人專斷和個人崇拜的沉痛教訓,並相應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黨章必不可少的具體補充。三是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喪失工作能力的老同志不當十二大代表和中央委員候選人的決定》,這是廢除實際上存在的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度和逐步更新領導班子的一個重要步驟。

(4)提出政治體制改革的根本綱領《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

1980年18日至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了擴大會議,鄧小平代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作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講話。

在講話中,小平同志全面深刻地論述了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核心——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問題,闡明瞭改革的目的和必要性,指出了現行制度中的重要弊端和産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進行改革等重大問題,進一步論證了改革的必要性。

《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為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奠定了重要的思想理論基礎,標誌著中國共産黨人在探索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道路上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學習時報》(第205期)

中國網  20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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