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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的三個基本立足點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10 月8 日 | 文章來源:光明觀察

目前,和諧社會的討論是一個熱點。筆者認為,作為一個和諧社會,其基本立足點應有三個:人本、公平、誠信。

人本,是和諧社會的首要立足點。

所謂人本,就是以人為本。它既不同於官本,也不同於民本。官本者,就是以官為本。産生官本現象的深刻根源是封建的等級特權制。民本相對於官本而言,至少也是一個進步。因為民本畢竟承認了“民”的重要性。但民本的存在是與官本相對應的,民本的最終目的仍是統治者,仍是官本。而人本則不然,人本不分民本與官本,“官”與“民”一樣,大家都是相同的,“民”是人,“官”也是人,大家都應得到平均對待。所以,人本相對於民本而言,是一個質的變化。

堅持社會發展的以人為本原則,是歷代思想大師們的一貫理想。從發展的觀點看,社會是由人構成的,人即是社會發展的手段,同時又是社會發展的目的。目的和手段相比,目的顯然是第一位的。如果一個社會不能以人為本,這樣一個社會就不能稱其為社會,充其量只能是一個禽獸的世界。所以,只有堅持和諧社會發展的人本原則,才能真正掌握社會發展的本質內涵。

堅持和諧社會發展的人本原則,其意義是深遠的。尤其在我國這樣一個有著幾千年封建禁錮傳統的國度裏,提倡以人為本,將更為彰顯其巨大意義。首先,提倡以人為本將為人個性的充分張揚提供前提條件。任何遊戲規則都應是人性化的,都應體現有利於人性的合理張揚,壓抑人性的規則本質是反人本的。其次,人本取向的制度建設也有利於人的權利的合理伸張。人本者,本質上應人人平等,而不能有些人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有些人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所以,提倡人本,必然會促使社會權利結構向更加均衡化方向發展。再次,人本建設有利於推動社會自由度的增加。對自由的追求是人的本質之一,所以,自由內含於人本。人本建設如果不利於人的自由度的增加,這與人本的本質是相矛盾的。

公平,是和諧社會的又一個基本立足點。

所謂公平,就是每個人對社會的貢獻與社會對他的回報應是等值的。公平為什麼也是和諧社會的基本立足點,其理由是幾方面的。

首先,公平體現了社會發展的合理性。其次,公平將為和諧社會提供效率。有些同志將效率與公平對立起來,認為如果看重公平,就會失去效率,如果需要體現效率,就得損失公平,其實這是一種值得商榷的觀點。本人始終認為公平與效率應當是有機統一的。公平並不等於平均,而平均與效率是相互對立的。幹與不幹一個樣,幹多幹少一個樣,幹好幹壞一個樣,其結果是獎懶罰勤,最終是既無個人效率,也無社會效率。另外,有些同志認為公平屬生産關係範疇,效率屬生産力範疇;據此,有些同志認為我國生産力比較落後,而生産關係比較先進,所以提出應當“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應當重點發展生産力。其實這是一個自相矛盾的論證。因為生産力與生産關係是有機統一的,只有先進的生産力,才能促進先進的生産關係;同樣,只有先進的生産關係,才能為生産力的健康發展鋪平道路。所以,生産力與生産關係二者本質上是一對互相促進的關係。反之,則相互促退。所以如果説效率屬於生産力範疇,公平屬於生産關係範疇,它們二者應在本質上也是統一的,應當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係,而不是此短彼長的對立關係。從統一的前提推出分離的結論,本身就是一個錯誤的推理。另外,從許多國家的發展現實看,有些國家只所以生産力發展不起來,關鍵是生産關係落後,在於沒有建立起一個公平有效的競爭體制,任人唯親,等級特權,大家爭著拉關係,搞腐敗,其結果是社會發展既失去了公平,也失去了效率。目前我們要建設和諧社會,本人認為應當改變“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觀點,應當大力提倡公平基礎上的高效率。如果社會和個人都實現了公平,社會競爭中的主體才能有積極性,才能充分激發每一個人的創造性和熱情,才能使社會充滿活力和效率。由於和諧社會應當是一個有效率的社會,所以,和諧社會就應以公平為基本原則。另外,由公平可導致效率,而由效率並非能導致公平,所以以公平為基本立足點比以效率為基本立足點更合理。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指出:所謂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國家全體人民都能夠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是佔主體地位的非對抗性矛盾一般不採取對抗和衝突的形式,能夠達到矛盾各方相互促進,良性運作,和諧共存,共同發展的社會。這裡“各盡所能、各得其所”其實質反映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體現公平原則。

誠信也應是和諧社會的一個基本立足點。

誠信是誠與信的有機統一。誠是個人品格,信是社會品格。誠立足於自然經濟,信服務於市場經濟。誠更多呈現價值理性,而信更多呈現工具理性。誠與信本質上又是內在統一的。誠是信的基礎,信是誠的內涵。二者互為因果,互為表裏,互相作用,互相促進。作為單個的人,對於誠信,應當是以誠為本,以信為用。

誠信的本質體現在誠與信兩個方面。有誠者,則個人品格就高尚,而個人品格高尚,則社會競爭主體行為的合理化就能得到保證。有信者,則個人與社會的承諾就能得到遵守,而遵守承諾又是社會有機體運作有序化的重要保證。眾所週知,和諧社會應滿足有秩序的基本條件。而當一個人自己既遵守對自己的承諾,又遵守自己對別人的承諾,這時,社會秩序也就有了保證。這樣,對於一個社會競爭主體而言,預期就有價值 ,契約就能得到有效執行,交換就能得到順利實現,資源可在不同空間和時間內能得到有效配置。另外,法治本質就是要求每一個人遵守眾人的約定。所以,有了誠信,法治社會也就有了保證,法律就能夠得到有效執行。同時,再完備的法律,也不可能窮盡所有可能的情況,所以,外在的法律形式必須與內在的誠信世界有機結合,才能使法治走向更加完善的程度,也才能使法治社會的運作成本更小和運作更高效化。法律是一種外在約束,誠信是一種內在約束。內在約束同外在約束相比,內在約束是更為基礎的約束。一個社會競爭主體,只有將外在約束建立在內在約束的基礎上,並且能將兩種約束有機統一起來,其約束才是最有效率的。這時,社會運作的合理性和秩序就能得到最有效保證。總之,和諧離不開秩序,而秩序的核心又是誠信。所以,誠信也應是和諧社會的一個基本立足點。這裡注意的一點是,雖然秩序也是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但有秩序並非能導致誠信,而誠信可導致秩序;秩序是誠信的外現形式,而誠信則是秩序的靈魂,所以,誠信比秩序更為基本。

人本、公平、誠信三者是建設和諧社會應體現的最基本的三個方面,而且三者是一個有機統一體。人本是社會發展的目的,是方向;公平是社會發展的動力之源和效率之源;誠信是社會發展要有秩序的重要保證。社會發展猶如火車前進,如果既有正確的方向,又有充足的動力,同時也有良好的秩序,則社會發展才能是健康和諧的。

如何促進人本、公平、誠信三方面的建設,這是一項系統工程。首先,須民主化,對權力的制約是至關重要的。社會運作的關鍵是權力系統,權力系統在社會發展中起主導作用,只有權力系統配置的均衡化,才能為人本、公平、誠信的實現提供一個良好平臺。其次,伴隨民主化進程,須大力加強法治化建設。法治化與民主化是配套餐。只有法治化沒有民主化,法治化只能流於形式;只有民主化沒有法治化,民主化可能會導致多數人的暴政,並最終演繹為偽民主。再次,應構建新型的社會倫理之化,這將是一項長期任務。第四,領袖人物的推動是至關重要的。第五,應大力提倡思想創新。第六,國家應盡力健全社會保障機制。第七,在企業改革中應充分尊重工人的意見。第八,全社會實行就業優先戰略。第九,反對企業減員增效,關鍵是改革工資制度,應實行低工資制,尤其對企業的老總及一些企業的中層幹部,應實行工資最高限額,反對與工人工資差距過大。第十,提倡更加人性化的生活方式。一個人的行為,如果既有利於自己效用(合理的、健康的、文明的)增加,又不損害其他人的效用水準,這種行為就應當認為是可取的。(宋圭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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