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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和諧社會的首要特徵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10 月17 日 | 文章來源:人民網

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六大基本內涵中,民主法治列在首位。如何理解民主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特徵,如何推進現階段的民主法治進程,以確保公平正義價值目標的實現,是一個關係重大的課題。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內涵被確定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其中,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價值目標,亦是和諧社會應有的政治倫理。公平正義作為一種基本價值存在的同時,還必須進一步轉換為一種政治實踐,而這一可行的政治實踐就是推進民主法治建設,此外別無他途。因此,民主法治被列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基本特徵之首。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是實現公平正義價值目標的基本路徑,亦是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其他目標的政治前提。

實現民主政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政治前提

首先,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最大利益為依歸是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認識論基礎。反映在政治層面,這一點構成了執政黨的執政合法性的唯一標識。前蘇聯、東歐共産黨取得政權又失卻政權的歷史,已經表明瞭民心向背對於政治合法性的影響。因此,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必須時時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願望為依歸。人民成為改革中真正受益者而不僅僅是改革代價的承擔者,這是確保社會安定與社會和諧的關鍵,這一點應當成為社會的共識。

其次,人民真正當家作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社會基礎。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根本標誌,亦應當是社會主義民主區別於資本主義民主的關鍵所在。而實質民主必須通過程式民主來反映和表現。程式民主的基本要求大致有以下幾點:平等選舉、有效參與、充分知情、對決策過程的最終控制。在當今時代,一切前現代的政治形式,如君主制、寡頭政治及其他代民眾執政的統治方式,無論在資訊收集、訴求反映、權利實現等方面,都存在著難以克服的痼疾。就目前中國而言,官本位的體制殘余和官僚主義觀念依然嚴重影響著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進一步發展,成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的一大阻力。分析目前影響社會和諧的諸多因素,其中權力腐敗仍然是導致社會矛盾和衝突發生的首要因素。因此,進一步完善民主政治,建立健全民主程式,構建有效的權力制衡和監督機制,切實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應當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緊迫任務。

再次,讓人民在民主實踐中實現自我教育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現實途徑。在中國廣大農村開展的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已經顯示出人民當家作主的熱望和智慧,這一創舉將改變千百年來中國農村的傳統治理模式,其影響會波及整個中國社會。儘管它目前還有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但在不斷探索和總結中將走向完善。已有的實踐證明,作為一種民主實踐的有效形式,基層民主建設對促進社會和諧、安定,對群眾基本權利的維護,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基層民主建設的實踐,已經在有力地打破所謂精英政治的傳統理念,為中國公民文化對官本位文化的取代提供了可貴的資源。

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制度保證

首先,民主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作保障。法治社會的宗旨就是用一系列程式來保證人民的基本權利。社會主義國家不單是把“人民當家作主”的信條寫入憲法,它還要把人民的各項權利明確寫入各類專門法的法律條款中,並落實在日常的司法行為中。即是説,人民的各項權利,政治權利(如選舉和被選舉權)、經濟權利(如財産權、勞動權、休假權)和文化權利(如著作出版權),不僅要被寫入憲法,寫入各種專門法,還要通過各種具體程式得以實施。社會主義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通過法律法規來實現人民的基本人權,就可以避免以往的“政治運動”造成的漠視人權和社會動亂。在法治社會,只要是不被法律禁止的事情,人民都有權去做。這是保證人民“各盡所能”和“各得其所”的法治基礎。

其次,通過法治來規範政府官員的行為,是保障人民各項權利得以實現的前提,也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必要保證。由於政府官員直接握有公共權力,他們把公共權力服務於一己目的的可能性———亦即損害和侵奪人民權益的行為隨時會發生,他們的不規範行為勢必危害民主和民權。因此,實現法治,用制度規範官員的行為,是切實保障人民民主的制度性保證。就任何一種制度來講,官員腐敗都是破壞社會和諧、引發社會衝突的首要因素。而問題的根源就是法治的缺失或流於形式。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幾千年封建專制殘余和幾十年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中國社會的人治傳統十分頑固,社會的潛規則時時處處左右著人們的觀念和行為,在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尚不健全的情勢下,民主面臨的威脅仍十分艱巨。所以,建立法治政府的任務尤其迫切。這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格外關注的問題。為此,必須改變“官本位”的“委託人—代理人”倒錯機制,用現代憲政文明取代傳統政治積習,科學設計制衡機構,保證司法獨立,依法規範政府行為,創建法治政府。從一定意義上説,官員依法行政,不隨意克減和侵奪民眾的權利,及時足額補償民眾的損失,是確保民主、維護安定、實現社會和諧的保證。

最後,通過實行法治來整合多種利益訴求是現階段社會和諧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在當下中國,社會轉型期、經濟發展黃金期、社會衝突高發期同時並存。一方面,社會結構日益趨向複雜,多元利益群體出現,諸種利益摩擦和衝突涌現。另一方面,傳統的道德整合手段已經不能適應市場契約關係和公民社會的要求。如此,在確立新型道德規範的同時,法治就成為整合和消解社會矛盾的合宜治理手段。經濟改革的歷程證明,對各種利益主體的認可和尊重、對他們人格尊嚴與自主選擇權的維護,始終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不竭動力,也是社會主義走向強大和成熟的標誌。同時,也是建立現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現代民主的基本要義是:大多數人統治同時保護少數人的利益。多數原則與少數原則在現代民主政治中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各種利益主體的意志要得到切實尊重,他們的合法權利要得到應有的肯定和保護,他們的貢獻要得到國家和社會承認和應有的回報,他們的付出和損失要獲得相應的補償。這也就決定了法治的特殊使命:它一則要站在價值中立的立場,儘量顧及和統籌各經濟主體的利益,避免損傷其中的任何一方,用法律法規調節利益主體間的矛盾衝突,使各方做出一定的讓步和妥協,實行利益整合;另一則,它必須堅守公平正義原則,以增進社會弱勢群體的最大利益和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為依據,維護公平價值,促進社會正義,實現社會和諧。現代社會的自由與正義都需要法治來保障。無自由,則無創造力和活力,社會便停滯;無正義,則無秩序,亦無安全和預期,社會便混亂。唯有法治可以維護現代社會的“和而不同”,保障經濟主體的自由、社會結構的穩定有序和社會的公平正義,為社會和諧奠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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