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和監察部公佈了2006年第一批4起掛牌督辦案件,其中2月19日牡丹江發生的水櫛霉污染事件的主要“元兇”,黑龍江省海林雪原酒業公司等企業已被揪出。這家公司沒有辦理任何環評審批手續,擅自擴建酒精生産項目,且無配套治污設施,造成高濃度污水直排牡丹江海浪河。海林市環保局曾于去年12月提請海林市政府責令該公司停産,但市政府未下達停産決定,導致這家企業長期違法排污。(見2月28日《中國青年報》)
從環保總局通報情況看,海林市環保局是盡了責任的。但由於當地政府的不作為,他們下達的停産令成了一張廢紙,阻擋不了違法排污。而水污染肇事者海林雪原酒業公司公然蔑視《環保法》,釀成嚴重後果,當然要嚴厲處罰。但筆者以為,此次污染事件最大的責任者是海林市政府,因為他們的失責失職和不作為,直接“鼓勵”和“縱容”了非法排污,更要從嚴問責。
一些地方政府為何敢於“頂風作案”?不依法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擅自擴建項目?我分析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他們認為環保法律法規是“軟”法,多少不太重視。二是認為“先上車後補票”是中國的國情,故對環保部門的“停建令”、“停産令”充耳不聞。
新年伊始,國家賦予環保部門更大的執法權,剛剛頒布實施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明確要求,對充當污染“保護傘”的政府官員要嚴肅追究責任。
但法規歸法規,如何真正加大環境執法力度,讓污染製造者心驚膽怯,讓地方“保護傘”望而生畏,值得公眾期待。這迴環保總局和監察部聯手將首批環保“黑名單”公開曝光,表示要依據《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嚴肅問責,令人欣喜。
不過筆者還是有點疑慮,不知這“刀”磨的是否鋒利,下手狠不狠。如果只是通報快、處理慢,通報重、處理輕,僅僅罰款幾十萬元就了事,豈不等於又把拳頭打到了棉花上?
筆者的建議是經濟處罰要與行政處分“雙管齊下”,直至追究違法企業領導人和幕後充當“保護傘”的政府官員的法律責任。
如果處罰僅是下點“毛毛雨”,勢必削弱環保總局政令和環保法律的暢通,危害大矣。(尹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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