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工商聯:為社會化信用徵信體系儘快立法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基礎。規範有序的市場經濟活動需要有一個能有效調動社會資源和規範市場交易的國民信用體系做保障。目前我國的信用體系尚未建立,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遠遠落後於市場經濟的要求,經濟生活中失信、失范的行為處處可見。近一二年來,關於信用建設的呼聲非常高,建立一個社會化、規範化、系統化的國民信用體系已成為各地政府、經濟界、企業界的共識。2001年4月國家經貿委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了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工商企業信譽管理體系為基礎,以政府推進、市場運作為基本原則,實現信用資訊的聯合徵集、專業評估、權威發佈和多方共用的社會化信用體系的基本思路。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動和領導下,上海、廣東等地建立了以個人信用為主體的聯合徵信系統,北京、甘肅等地正在建立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徵信體系。

    國民信用體系需有社會化信用徵信體系為支撐,需要有大量的、歷史的、連續的數據資訊作基礎。目前,在建立社會化信用徵信體系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難是:社會徵信體系的法制環境沒有形成,信用資訊資源的採集、評價、開發及披露缺乏法律依據;一些部門對資訊資源實行壟斷,使資訊難以實現全面的整合和共用;信用管理和徵信行業發展滯後、不規範;區域間、部門間的信用資訊缺乏統一的規則,資訊交流的公共平臺沒有建立。

    因此,我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把規範信用徵信體系作為近期立法的一項重要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哪些是應該公開的企業與個人的信用資訊,哪些是受法律保護的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規定誰有提供資訊的義務,誰有進行信用懲罰的權利,誰有進入信用徵信行業的資格,等等,確保信用體系規範、有序、健康地建立和發展。

    我們的主要建議是:

    1、規定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資訊強制性公開原則,明確界定公開資訊資料的內容、範圍,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規定企業和個人有提供和真實披露信用資訊的法律責任,以使信用資訊資料得以公開、合法、正當收集。

    2、國家有關部門掌握大量的信用資訊資源。應規定資訊資源的分割壟斷為非法,明確規定工商、稅務、銀行、質檢、公安等部門有收集和提供有關信用資訊的責任和義務,以保證信用資訊實現統一的整合和共用,為分類、整理、提供和客觀分析打下基礎。

    3、要建立信用懲罰機制,通過法律程式授權給政府或有關部行使信用懲罰的權力以及行使權力的界限,明確規定什麼是企業和個人失信行為,如何懲罰,等等。例如,黑名單公佈制要明確何種失信行為、何等程度要記入黑名單,在什麼範圍、多長時間內對其實施懲罰措施。

    4、徵信評估和資信調查機構要市場化、商業化,要立法規定這些機構的準入資格、業務範圍和職業規範,對評估、評級的依據、程式、標準、方法的客觀性、公正性、科學性要有統一的規定細則。還要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和自律機制,規範服務行為,加強過程監管。

    5、國家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協調全國徵信體系的建設,通過制定規則,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和各地開放相關數據,制定統一的數據指標和電腦網路系統規則,指導各地在一個統一的規則下建立共用的資訊資源檢索平臺,為今後區域性、行業性的徵信系統向全國性、網路化的信用徵信體系過渡打下良好的基礎。

    鋻於我國的法律制定過程較長,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某些條件成熟的地區和城市,如上海、北京、廣州、深圳等地,先以地方法規或部門規章的形式加以試驗,為全國立法積累經驗,逐步過渡到全國性的立法程式。

    

    中國網 2002年3月10日

    


蔣樹聲代表:公民道德建設可從誠信教育入手
南存輝代表呼籲營造企業發展良好信用環境
政協五委員談政府與企業信用  
董輔礽:信用仲介機構行為同樣要規範
林毅夫:信用體系建設需要逐步完善
林毅夫:解決國有企業的信用問題應首先剝離其政策性負擔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