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保護三峽庫區流域水環境

    重慶今天正式實施《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嚴厲禁止下列行為:

    

    一、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二、建設嚴重污染或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項目。

    

    三、將油類、酸液、鹼液、有機磷和劇毒廢液以及含有汞、鉻、鎘、砷、鉛、氰化物、氟化物、黃磷等物質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以及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含有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五、向可能進入水體的岸坡排放、傾倒工業廢渣以及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六、船舶向水體排放廢油、殘油和垃圾。

    

    七、採用向庫區流域水體投放化肥、糞便、動物性飼料等可能污染水體的方式從事水生養殖。

    

    八、使用農藥等有毒物毒殺、捕撈水生生物。

    

    九、將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可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排入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或者在無良好隔滲地層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進行輸送、存貯。(完)

    

      新華社 200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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