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28歲三年狂吞儲戶上千萬

    一個小小的銀行分理處主任,三年時間竟吞沒了儲戶1154.46萬餘元存款。昨日,28歲的金融巨貪蘭榮因犯貪污罪、挪用資金罪被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判決書長達18頁

    昨天,潼關縣法院審判大廳座無虛席,許多群眾和縣上有關單位領導都早早趕來參加旁聽。10時50分,審判長尚曉陽開始宣讀對建行潼關縣支行開發區分理處(以下簡稱分理處)原主任蘭榮的判決書。由於判決書長達18頁,審判長直到11時40分才宣讀完畢。判決書中詳細列舉了蘭榮狂吞儲戶存款1154.46萬餘元的犯罪事實。

    騙取儲戶存款351.9萬挪用儲戶資金802.5萬

    法院審理查明,蘭榮採取抽調儲戶存款原始底卡、撕掉“結清”印章部分、偷蓋“業務用公章”、虛填取款憑證等手段,騙取儲戶存款本金338.3萬元,利息13.63074萬元,共計351.93074萬元;還利用從支行領取的未上賬的雙整存單和從分理處竊取的國庫券收款憑證,私開雙整存單和國庫券收款憑證,挪用儲戶資金802.5299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蘭榮身為國有商業銀行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産的人員,利用聘任為建行潼關縣支行開發區分理處主任的職務之便,騙取國有銀行資金351.93074萬元,收取儲戶本息共計802.52995萬元,其行為已經分別構成貪污罪和挪用資金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依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判處蘭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法庭宣判結束後,一位老人對記者説,希望通過蘭榮這個案子給那些手伸得太長的人敲一次警鐘。

    華商報 20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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