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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春節晚會上演“賣身契”糾紛

    對今年春節聯歡晚會,全國各地觀眾絕大多數深感失望,批評的聲音遠遠壓倒微弱的喝彩。據知情人士透露,參加演出的演員們之所以消極被動、狀態平平,原來是被一紙“賣身契”搞的。

    兩年前,中央電視臺春節晚會劇組制定了規矩:每個應邀上春節晚會的演員都要與該臺簽署稿酬標準在1000元———6000元之間的協議。甲方(演員)同意乙方(中央臺)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乙方在各類節目、任何載體使用或改編使用此作品,不需徵得甲方同意,也無需支付本協議之外的任何報酬。

    據楚天都市報報道,1998年和1999年春節晚會時,央視晚會有關負責人只是把協議讀給演員們聽聽,再人手一份。演員們願簽就簽,不願也就算了,晚會照樣上。去年,央視某下屬經營機構在沒有徵得演員同意的情況下,把春節晚會節目製作成VCD出售賺錢,引起廣大演員不滿。陳佩斯、朱時茂兩人率先發難,在北京提起民事訴訟,此案去年夏天開庭審理,産生不小的風波。

    為了避免陳、朱二人的訴訟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中央電視臺今年強化了書面合同的簽署工作。所有演員被要求必須簽字,否則按自動罷演處理。殷秀梅把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詳細地址寫在對方早已決定好而不容更改的合同書上時,滿腹疑慮:“僅1000元錢我就給賣了?!”趙本山表示:“拿演員在春節晚會上的作品賣錢,這麼幹不合理,也不符合版權法。不過,演員沒辦法。人家是國家大臺,演員個人怎樣告倒它?去年,前年我沒簽約,今年簽了,把我全部小品結集出版賣錢,我也得幹瞅著,沒招。”

    筆者就此説法諮詢中央電視臺有關部門的意見,得到的答覆是:絕大多數演員在簽署協議時“表現得興高采烈”,“賣身契”的説法沒有任何道理,其意圖是在製造事端,嘩眾取寵。

    

     《廣州日報》20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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