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了一起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不法分子俞亞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0元。
浙江省平湖市個體養豬戶俞亞春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係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養殖添加劑的情況下,于去年8月購買、使用其餵養200多頭肉豬,並將其中的34頭肉豬銷售他人,得款18000元,致使32頭肉豬被屠宰、銷售,170余名當地群眾食用後出現不同程度的頭昏、肌肉抽搐等中毒症狀。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俞亞春使用“瘦肉精”,銷售有毒肉豬,造成170多名消費者中毒,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該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0元。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俞亞春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強調指出,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健康,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依法嚴懲這類犯罪,是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
新華社 2002年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