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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百事可樂“內訌”説起

張曉莉

    要不是南方一家頗有些名氣的財經類報紙的大篇幅報道,有誰能想到會冒氣的百事可樂後面還有這麼複雜的矛盾衝突?記者在北京街頭一部自動售貨機前聽兩個正在買可樂的年輕人説:“聽説百事可樂起內訌了。”

    百事事件教會企業遊戲規則

    事情還要從7月百事中方成都聚會談起。7月13日,由四川百事中方倡議、國家經貿委組織召集,包括四川百事中方在內的百事14家裝瓶廠派出中方高層管理人士到成都開會,會議期間談到百事在中國的濃縮液價格問題,號召中方聯合起來保衛自己的利益。

    此會之所以讓媒體感興趣並被一些媒體稱為“密會”的原因:一是,這些裝瓶廠的合資外方,即百事可樂在中國的業務、投資執行機構——百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及百事在中國惟一一家由外方管理的裝瓶廠廣州百事未被邀請出席會議,事後也沒有被告知會議內容;二是會議反對的是被國家經貿委于1999年已經批准的濃縮液漲價問題,以及已被合資中方承諾並實施數年的特許罐裝合同義務。

    四川百事飲料有限公司中方在兩個月後把詳細的會議記錄交給了報社記者。據掌握此權威資料的媒體報道,成都會議達成了一個重要共識,“百事可樂中國罐瓶廠體系的中方,在百事可樂濃縮液漲價、市場區域劃分、原材料採購等經營層面,已經同外方産生了嚴重分歧。中方必須聯合起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四川百事中方的抱怨是:罐瓶廠的中方利潤日漸趨薄。“四川百事每生産一瓶百事可樂飲料,約三分之一的費用用來向廣州百事購買濃縮液,加上合資公司百事外方要分紅,罐瓶廠的利潤大大攤薄,企業運作完全靠上規模來維持。”而四川百事在不久前新安裝了一條生産線,有條件生産更多牌子的飲料。四川百事中方於是想自己開發利潤更高的“含汽”碳酸型系列飲料,但與外方一直未能達成共識。

    記者了解到,百事可樂濃縮液最近一次調價是在1999年,且經過國家經貿委批准。百事中方認為是壟斷經營的內容在合作合資之初,作為特許罐裝協議被實施了數年,合資雙方均無異議。至於四川百事中方要自主開發別的品牌的碳酸飲料,百事(中國)投資表示四川百事的可行性報告2001年8月2日才提交,需要經過董事會討論並經百事總部的批准,這需要時間。

    無目前百事在各地的生産都在正常地運轉著,市場並未受到影響。當初沸沸颺颺的爭議關鍵問題在哪?

    原始契約:尊重?背棄?

    百事事件引發的另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問題是,當合作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時,當事方應當抱有什麼樣的態度?當事方對歷史契約的解釋存在異議時,應如何解決這些矛盾?

    這也是前不久北京朝陽國際商務節信用論壇所集中討論的問題。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吳曉求和海爾總裁張瑞敏等在論壇中都一致認為信用是對交易和合作合法權利的尊重和維護。信用交易和信用合作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信用體系瓦解會造成交易者信心喪失,進而減少投資和消費,也就會對社會經濟生活嚴重損害。中國當前的信用風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信用經營風險,另一類是道德風險。企業可以承受經營風險,但是承受不起道德風險。中國信用經濟發展的障礙主要有三點:社會心態、司法制度、政府干預。解決這三個問題,中國進入信用經濟的步伐就會加快。

    從現在的情形看,我們認為:四川百事中方的問題關鍵在於,中方對原來簽署並實施數年的特許罐裝協議中的合同義務發生異議。同時對生産地方品牌軟飲料——或者説企業開發新産品是否必須首先提交董事會討論決議,並報美國總部批准的法律程式有異議,認為中方佔有73%的絕對控股權,應對此事有決定權。

    國務院發展中心戰略發展部副部長盧中原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一旦建立,雙方産生異議,只有兩個解決途徑,要麼終止合同,要麼在法律框架內協商。儘管合同中規定允許四川百事生産其他軟飲料,但這是對企業而言,並不是給中方的特權。因此中方有權提議開發生産新品種,但也必須由董事會最終決議。雖然四川百事中方在合資中佔有73%的股份,但提議仍須經過董事會決議,這裡不能應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這是最起碼的法律常識和基本的董事會議事章程。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亞東律師對記者説,眼下雙方都必須遵守已有的協議,在現有的法律法規的制約下,尋求最理性的解決辦法。王律師指出,現階段中方採取任何合同外的行動都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理智的做法是同外方坐下來談,如對合同或章程規定的條款産生歧義,應遵循合資企業的議事規則召開特別會議,與合作方心平氣和地磋商,通過正常程式來維護以及力爭自己的權益。

    合作前提:特許?壟斷?

    由私下的糾紛,到成為公眾話題,百事中外雙方此間都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各界的關注度卻在日益升高。這無疑是由於百事事件所具有的典型性。政府官員、法律界人士、學者專家對探詢矛盾的成因,尋找化解癥結的途徑産生了濃厚的興趣。

    百事可樂在中國的合資合作經營體系,在合同中約定為合資合作與特許經營並存。百事可樂公司在與合資中方簽署合資合作協議的同時,同每個裝瓶廠簽有“特許罐裝協議”,這也就決定了雙方合作的前提是合資合作與罐裝特許經營並存。

    《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許經營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産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據了解,百事可樂沒有收取合資合作中方——被特許者通常應支付的相應費用,作為相對應的權利,是要求中方承諾特許罐裝協議中要求的義務。

    國務院發展中心戰略發展部副部長盧中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明確指出:合資合作雙方如發生合同異議,應該首先明確合作雙方的法律前提——特許罐裝合作合資經營,然後才能來討論問題。由於目前中國沒有頒布反壟斷法,不能依法界定特許經營方式是否存在壟斷經營,看來也不宜將對特許者智慧財産權的保護與壟斷經營混為一談。當時的合作前提——特許經營法律是遊戲規則的重要環境。百事公司要求籤訂特許罐裝協議,除了表明跨國公司對遊戲規則的重視和對智慧財産權的保護之外,百事可樂之所以對濃縮液的生産銷售價格實行控制,很重要的原因,也是對産品品質的控制和對消費者負責,以保證品牌效應與品質的統一。脫離法律前提談合同糾紛,很容易引發信用風險,對投資環境造成負面影響。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亞東律師也對百事中方提出百事“壟斷經營”的問題表達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百事在中國的裝瓶廠經營的是同一個品牌,享用的是同一個智慧財産權的無形資産,在一個企業內部談反壟斷,而且還拋開當時的合資合作法律前提,指斥對方壟斷經營,表明中方對特許經營和壟斷經營的法律界定很不清楚,由此看出百事中方對反壟斷法適用的主體和對象都太缺乏了解。

    學會規則:中國企業過關!

    百事事件被披露後,有人站出來説,中方吃了“啞巴虧”,還有人提出民族利益問題。可現實是,樸素的愛國主義情感解決不了法律問題,在中國即將入世、承諾國際遊戲規則之際,這樣的提法顯然過於簡單化。此間有分析指出,“四川百事事件只是問題的表像。在中國入世後,刻有歷史印痕的糾紛會更多地出現。這種跨國公司在中國合資合作的遭遇,一方面反映了中國在轉型期的制度難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國內企業與跨國企業在企業制度上未能完全適應和對接。”

    如同一個經濟社評所言:加入世貿,意味著我們結束了“説”的階段,進入了“做”的階段。做什麼?如何做?對於這些問題,相信許多人、政府機構和企業都沒有真正想好。對企業來説,面對的是市場的變化,競爭對手的變化,政策的變化;對於政府來説,是角色與定位的變化,行政方式的變化。歸根結底,就是今後的遊戲規則變了,大家都要來適應。

    要在短期內解決“做”的問題的確很難,而最難的地方還是在觀念,在於對WTO精神的理解。浸淫在WTO中十幾年的龍永圖,對此深有體會,他就曾表示,加入WTO之初的麻煩可能大得很。他是在談貿易糾紛,但他也是在談觀念的轉變。

    中國加入WTO絕對不僅僅是為了貿易權利,它是中國真正融入市場經濟的機會,也是中國更深一次改革的開始。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亞東律師指出:企業在經營中遇到問題時不依規則、不通過法律程式解決,而是轉向政府尋求行政救濟的做法,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的色彩,更是入世後企業和政府急需改變的問題。合資的任何一方對合資合作發生合同問題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式解決。

    國務院發展中心戰略發展部副部長盧中原指出:中國入世後,分銷服務領域包括特許經營將進一步擴大開放,會有更多的特許經營模式進入中國。中國企業應對國際上通行的特許經營方式和有關反壟斷的法律儘快熟悉。企業應該在充分了解這些法律對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後,才確立雙方的合作模式,盡可能在合同中完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約定條款,以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減少或避免合同糾紛。學會在一定規則之下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是中國企業必須要過的一關。

     北京晨報20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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