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七月起企業排污繳排污費

    從7月1日起,廣東全省將統一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此,全省排污費將全部入庫,作為環保專項資金,用於專項污染治理。昨天,省財政廳、省環保局在南海召開全省排污費改革工作會議,原地方有關規定自動失去法律效力。

    過去污染超標才交排污費

    據悉,現行的排污費體制是21年前建立的,按排污濃度與總量結合收費,只是對超標準排放的收費額度最高的污染物徵收排污費,徵收標準也較低,企業繳納的排污費遠遠低於污染治理成本,不少企業寧願繳納排污費也不願治理污染,所謂“繳排污費,買排污權”。

    去年,廣東全省排污費徵收額6.68億元,徵收企業數達112462家。在排污費中,以第三産業為主的“其他行業”收費額佔總額的55%,輕工、電力、化工、冶金等行業已不是收費大頭。在徵收上來的排污費中,允許20%用於環保部門建設,財政困難地區的環保部門經費大頭來源於排污費。據統計,去年全省在排污費補助資金中列支人員費用達6457.95萬元。

    現在污染超標將加倍處罰

    《條例》在排污費徵收方面進行了改革:

    一、由超標收費向排污收費轉變。即按照“排污收費、超標處罰”原則,只要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就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準的,還必須按排版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

    二、由單因子收費向多因子收費轉變,在同一排污口不再僅按收費額最高的一種污染物計徵排污費,而是視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分別計算,疊加收費(最多不超過三項);

    三、由低收費標準向接近或高於治理成本的收費轉變。例如二氧化硫排污費,目前全國為0.20元/公斤(我省只有0.15元/公斤);《條例》實施後,二氧化硫排污費將逐年提高,自2005年7月1日後提至0.63元。而且,廣東省從實際情況出發,由於脫硫任務重,將30萬千瓦以上電力企業二氧化硫排污費由入省庫改為省核定,所在地徵繳,入庫比例與其他排污費相同。

    同時,對於徵收對象,老《辦法》規定,“對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要徵收排污費;對其他排污單位,要徵收採暖鍋爐煙塵排污費。”新《條例》改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的所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尤其是個體工商戶將在排污單位的絕對數裏佔大頭,只要排污就要收費,沒有任何特殊例外的單位。

    環保執法經費不再吃排污費

    為理順多年來排污費使用管理存在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統一納入國庫,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則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根據《條例》及配套實施辦法的規定,排污費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於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重點污染源防治、區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範和應用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省財政廳要求,從今年起各級環保機構經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再從排污費中列支。省財政廳副廳長曾志權表示,各地財政部門馬上就要做明年的財政預算,一定要將環保部門經費納入。同時,各地要在7月1日前將上半年排污費徵繳入庫。

    排污收費標準要預先公告

    為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條例》還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內容包括:

    排污收費標準要預先公告,對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也要予以公告;

    對於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排污者名單,由受理申請的環保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公告,並且註明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主要理由;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徵收而未徵收或者少徵收排污費的,上級環保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責令排污者補繳排污費;政府部門違規者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使用專項資金且逾期不改正者,10年內不得再申請環保專項資金,並處以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李婧 粵環宣)

    

    《廣州日報》 20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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