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對象和範圍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對象和範圍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一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的水生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分為一級和二級,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由國家實行保護管理,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保護管理。

    二是《地方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所列的水生野生動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的規定,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産品的管理,可參照這一辦法對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規定執行。

    三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列入附錄的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産品的國內管理,按照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規定執行。其他受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産品按照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規定執行。

    四是《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目錄》所列的水生野生動物。這個目錄中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及部分具有大宗貿易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産品(如鯊魚産品等),須在海關監管下按照進出口程式辦理進出口業務。

    其他水生野生動物屬水産經濟動物的,按照漁業法有關規定進行保護和管理。(董峻)

    

    新華網 20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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