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食人鯧” 立法抵禦有害物種入侵

    主持人語

    這一陣子,一種叫“食人鯧”的魚類著實讓社會“熱鬧”了一把。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老百姓,對此都相當關注。人們在驚訝、猶疑之餘,都不禁想問一問,這“食人鯧”是個什麼東西,來自何方,有何危害?要採取什麼措施防止類似的事件不再發生?在防止外來生物入侵方面,我們有沒有法律可依?本期的“熱點與對話”就帶著這些問題和讀者們一起,從法制的視角走近“食人鯧”!

    立法抵禦有害物種入侵

    現在我國大約有120多種入侵動植物,每年因外來物種入侵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574億元人民幣。

    近來,食人鯧這種體形小巧、色彩美麗而性格卻十分殘暴的魚類正在成為民眾和媒體關注的熱點。

    可能造成嚴重生態災難

    來自國家農業部、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環保總局及法律界的多位生態環境方面的專家一致認為,我國南方有很多水域基本符合食人鯧的生存條件,食人鯧一旦適應了我國自然水域環境,形成自然種群,將對進入水中的動物甚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大量獵食我國的土著魚類及其食物資源,對生物多樣性、對入侵的水域生態系統造成極大的破壞。同時,也必將對我國漁業資源、漁業生産造成重大損失。

     有專家指出,食人鯧並不是我國第一個外來入侵物種,也不會是最後一個。事實上,由於長期以來,人們對外來生物入侵缺乏認識,有些地方盲目引進外來物種,現在已經給我國的生態環境帶來了巨大的危害,給經濟造成了嚴重的損失。

    物種入侵帶來巨大危害

    目前,在我國幾乎所有的生態系統,森林、農業區、水域、濕地、草地、城市居民區等,幾乎到處都可見到外來物種入侵的現象。如水葫蘆、牛蛙、豚草、紫莖澤蘭、飛機草、薇甘菊、空心蓮子草、大米草等等,都是目前給我國的生態環境造成巨大危害的外來入侵物種。

    來自國家環保總局的數字顯示,現在我國大約有120多種入侵動植物,每年因外來物種入侵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574億元人民幣。

    目前,食人鯧已經引起了國家有關部門的重視。2002年12月24日,農業部漁業局發出《關於查處食人鯧的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圍剿食人鯧。12月25日,國家漁政漁港監督局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場上銷售的以及公園、水族館等養殖、展示的食人鯧進行檢查,一經發現立即沒收和銷毀,並嚴禁將食人鯧放入自然水域。2002年12月27日,國家質檢總局也向各直屬檢驗檢疫局發出通知,嚴防食人鯧等有害生物的傳入。北京、上海、廣東、廣西、陜西、重慶等地都對食人鯧進行全面清查處理。

    一時一地的清理查處只能治標。多位專家均指出,只有建立和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制度,才能從根本上防止生物入侵的悲劇再次發生。

    根本途徑在於完善法制

    抵禦生物入侵,根本的途徑在於建立和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制度。

    ———加快立法步伐,制定針對引進外來物種的專門法。我國目前尚沒有一部專門的外來物種管理法規,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散見於我國的《漁業法》、《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海洋環境保護法》等。如《漁業法》第16條規定:水産苗種的進口、出口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5條規定: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對外來物種管理的立法只是剛剛起步,且法規級別較低,立法體系不健全,已有的措施不十分得力,缺乏專門性的、系統的行政法律法規,防治監管體系也尚待建立。總體上,我國現行的外來物種管理水準與我國面臨的生物安全管理的嚴峻形勢很不相稱。

    ———規範外來物種引進審批程式,在立法的基礎上建立生物引進風險評價制度。根據我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一個外來物種要經過合法的途徑進入我國,必須經過提出申請、審批、多次隔離檢疫、現場檢查等多個環節。通過這種嚴格的檢驗檢疫程式,病原體及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我國的可能性就非常小。我國成功將口蹄疫拒之國門之外就是一個例子。

    但像食人鯧這類只有放到生態環境中才會顯示其危害性的物種則會使人忽略。因此,入境動植物物種生態風險分析的機制亟待建立。專家指出,在這種風險分析機制中,危害因素的確定不僅要包括我國原來規定中的各種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病原體,而且還要包括對我國農牧漁業生産、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造成危害或負面影響的有毒有害和生物活性物質。在風險評估的過程中,評估後果不僅要考慮直接後果,如動物感染、發病和造成的損失,以及對公共衛生的影響等,還要考慮間接後果,如危害因素監測和控制費用、補償費用、潛在的貿易損失以及對環境的不利影響等。

    ———建立多部門合作、協調機制和預警體系。外來物種應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與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中央監管與地方管理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具體應結合現行法規的執行,明確由各部門分工承擔相應的職責。在涉及到的檢驗檢疫、農、林、牧、漁、環保等部門之間建立合作協調的機制。

    此外,食人鯧進入我國並能夠在大範圍流傳,還因為一些民眾生物安全意識淡薄。因此,在全社會範圍內進行環保知識、生物安全等方面知識的宣傳,提高廣大民眾的環保意識,對於預防有害物種入侵也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專家點評

    加強立法規範

    周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我國對於外來物種的生態安全問題在立法方面明顯滯後,目前我國主要依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作為法律防範。首先,該法主要針對的是“病蟲害”,即動植物的疫病,而不是物種,當然該法也將“其他有害生物”列入病蟲害的範疇,但對生物物種的有害性還是有益性如何判斷是該法難以解決的,例如大米草、水葫蘆等引進時只要沒有病蟲害,很容易大搖大擺地闖入國門。其次,該法對於生物技術和轉基因生物問題沒有涉及,而這類問題是不可能用傳統的病蟲害來界定的。再次,該法不是專門維護作為國家安全重要組成部分的生態安全的特殊功能法律,而是複合型的雙重功能法律,它既要保護資源和人體健康,又要促進經濟貿易發展;既要防止病蟲害輸入,又要防止病蟲害輸出。該法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作用方面有很大局限性,這與該法在執法上缺乏必要的力度也有很大關係。

    當今世界,對於發達國家,包括國家環境或國家生態安全在內的國家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自發達國家的污染轉移和生態侵略對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的威脅,因此,發展中國家對於生態安全必須加倍警惕。

    健全監管機制

    劉晴(農業部漁業局養殖處處長):

    外來物種一旦入侵成功,要徹底根除極為困難,用於控制其擴散蔓延、危害、防治的代價很大。當務之急是:首先,組織開展對我國目前已經引進的物種進行調查,對國外物種的基礎資料進行蒐集整理。在調查和掌握資料的基礎上制定完善法規,加快立法步伐。應當根據國際條約的要求,借鑒國外對外來物種的管理經驗,結合我國的管理現狀,制定立法計劃,根據輕重緩急,分步實施。國務院應牽頭著手制定《外來物種引進管理條例》,在此基礎上,分別制定相應的配套法規,形成一整套適合我國國情、具有可操作的法律法規體系。其次,應儘快規範外來物種引進審批程式,逐步建立健全防止生物入侵的管理制度。在立法的基礎上,建立生物引進風險評價制度,制定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引進物種名錄製,對引進物種進行分類,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引進物種許可審批制度,依法加強對引進物種的審批;對首次引進物種實行從計劃、生産、運輸、銷售、選種、檢疫等全過程監控制度,實行監管期制。此外,我們還要建立健全科學的監管體制,加強檢驗檢疫監測體系和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監督管理水準。

    提高生態保護意識

    彭志生(國家質檢總局動植物檢疫監管司助理調研員):

    對外來有害物種,我們的管理制度還不完善,因此首先必須建立、健全法規,規範外來物種的管理。外來物種可能來自境外,也可以來自境內的不同生態環境;既可能是自然物種,也可能是通過現代生物技術衍生出的不同基因型物種;可能是對生物多樣性、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有益的物種,也可能是能破壞正常食物鏈、生態環境的有害物種。因此,在制定法規時,應當全面考慮,控制外來生物的來源,通過風險分析確定外來生物的危害程度,根據外來生物的不同用途(科研、觀賞、展示、生産等)採取不同的降低風險的管理措施,防止外來有害生物的傳入,保證正常品種資源的引進。其次,完善外來物種的風險管理。任何一種外來物種的引進都應當開展風險分析,從該物種的生長、繁殖、生存環境條件、引進物種的數量、所要進入的環境、引進用途、在食物鏈中的位置、危害程度、控制危害的費用等方面綜合評價,確定風險的大小和風險管理措施,為制定外來物種的引進政策提供科學依據。另外,還要建立多部門合作、協調機制和預警體系,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生物安全、生態保護意識。

    百姓視點

    胡丹(學生):每個地方都有它的生態平衡,兔子可愛,但兔子幾乎讓整個澳洲的綿羊饑荒。生魚好吃,但在沒有天敵的美國它就是霸主。在我們國家,沒有食人鯧的天敵,所以,難免有一天它們也會成為澳洲的兔子,或者是美國的生魚。出於對我國海洋館管理的不了解,我還是贊成在國內對食人鯧進行種族滅絕,在我國杜絕一切使食人鯧造成生態災難的可能性。當然,這並不意味著食人鯧這個物種就此被消滅,它們還是可以在巴西亞馬遜河,自己原先的生態圈子裏活得好好的。

    盧文革(國家公務員):食人鯧這種魚如果它只是在一個固定的生活區域,比如海洋館等地方養殖,供人觀賞,我覺得這可以接受,畢竟它這時候只是一個觀賞的對象,不會危及到我們的生活。但是有誰能確保它就只呆在海洋館裏,而不會流傳到外界去?況且這種魚的繁殖能力這麼強,一旦海洋館或者其他養殖場所由於疏忽,讓食人鯧跑到河道、湖泊裏,那麼我們再想去捕殺,就會變成一件很困難的事。所以要是不能確定養殖食人鯧場所的安全性,還是乾脆一刀切得了。

    馮焰(電視臺編輯):為什麼要一刀切將食人鯧滿門抄斬呢?不是説要保護生物多樣性嗎?我不否認如果食人鯧在我國江河湖泊裏氾濫成災的話,會帶來生態災難,但是在海洋館裏展覽的食人鯧已經不具備害人的條件了,有必要連它們也殺死嗎?我們可以將它作為活標本,讓大家都來認識它,這是具有科普意義的。只要對飼養者給予許可權登記,建立嚴格的監管體系,我認為保留海洋館裏的食人鯧並沒有太大的危險性,沒有將食人鯧完全銷毀的必要。

    陳姚芬(醫生):引進外來物種應當是十分慎重的,必須經過科研部門和專家充分的研究、論證和實驗後經政府正式批准才允許。這樣隨意引進、銷售、飼養未經檢驗、檢疫和批准的外來物種是違法的,應當立即予以禁止,違者應受處罰。其他國家關於這方面的教訓已經太多了,我們應該認真汲取,這個學費就別再交了。建議我國今後對引進外來物種的程式作出明確的規定,不要讓這裡留下法律的空白。對遺落在民間的食人鯧,要限期上繳,過期嚴懲。

    (本專欄由盧莉採訪收集)

    相關法律連結

    《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八條規定:必須對那些威脅生態系統、棲息地或物種的外來物種進行預防引入、控制或根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採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素。(張濤)

    《人民日報》2003年1月8日


專家解釋為何要對“食人鯧”斬盡殺絕
中國拒絕食人魚(圖)
食人鯧敲響生物入侵警鐘
漁政部門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嚴查食人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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