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竟當道販賣天鵝大雁(圖)

    


工作人員發現斑鶇(左)和松鴉

    記者昨天隨同北京市猛禽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對密雲通往承德的公路密古路段販賣野生保護動物進行暗訪。在現場,記者看到在不足5公里的路邊竟然有20余家在販賣國家野生保護動物,令人嘆息的是這些售賣野生動物的村民竟泰然自若。

    鐵絲捆綁成對賣

    一走進太師屯鎮東田各莊村,記者就看見了村民在路邊架起的木頭架子,上面是野兔、山雞等動物。它們成對地被鐵絲鉤住嘴,成排地挂在木頭上。記者隨猛禽救助中心的任普上前細看,成排的野兔、山雞不説,剛剛走到第一個攤點就看到一隻松鴉和一隻斑鶇被鐵絲綁在一起賣,兩隻一共賣8塊錢。專家説:“這屬於北京一般保護的動物,但是由於數量有所減少,應該加以保護。”

    在不到500米外的另一個攤點上,記者見到在成排的兔子和山雞中,也有一對山斑鳩挂在木頭上。“這也屬於一般保護的動物。”專家介紹説。販賣的村民告訴記者:“這種動物的數量已經很小了,在冬季是很難打到的,你們要是等天暖和的時候來會有很多的。”任老師看著這些被捕獵的動物痛心地説:“野兔、山雞也是保護動物。其實這些動物一點營養價值也沒有。可是有些人就認為是野味,所以非要吃。”

    天鵝大雁明碼標價

    “這些算什麼,天鵝我都打過,就是今天沒有帶過來。我還有大雁呢,要是帶過來一隻天鵝能賣1000,一隻大雁賣200。”一個捕殺並販賣野生保護動物的攤販得意地向記者吹噓著。猛禽救助中心的任普告訴記者,按照相關法規,捕殺一隻國家二級保護的天鵝就可以判3年,兩隻就可判15年!

    記者隨後又看到了灰色羽毛個頭不大的石雞,攤販們稱為“飛龍”,屬於北京重點保護的鳥類,竟然也被挂在了木頭上,上前一打聽,一對賣35元。在幾隻山雞的旁邊還挂著一對國家二級保護的勺雞,也賣35元。記者一行人剛剛要走開,看攤村民就説:“還有兩隻勺雞沒有擺出來。”他把記者引到兩個紙箱子旁邊,打開兩個紙箱,裏面滿滿地堆放著山雞。村民從這堆山雞中挑出了那對勺雞的“存貨”,拿出來擺弄著還説:“這兩隻是想等另外兩隻賣完了才擺出來的,不然拿出來太扎眼。”

    記者剛剛把勺雞放下,就看到在紙箱子旁邊一塊大塑膠布底下隱隱約約的死兔。村民得意地將塑膠布掀起來。記者驚奇地看到,這塊塑膠布底下竟然“藏”著近百隻野兔。村民拿起一隻野兔説:“這只野兔都有4歲了,看看這肥肥的腦袋。我這裡的野兔還有剛剛長成的小兔,多的是。”這可真是稱得上野兔大家庭了。任普説:“野兔雖然數量比較多,但是如果捕獵的多了,會使生物的食物鏈遭到破壞。”

    煙熏捕獲冬眠狗獾

    記者在兩排挂賣的山雞中發現了一隻狗獾,這只狗獾如果不仔細看還真的挺隱秘。任普拿著這只狗獾痛心地説:“他們膽子也太大了,怎麼連這種動物都要賣。這是國家的二級保護動物,實在是太可惜了。”記者注意到,這只狗獾的鼻子已經塌陷。一摸,整個身體都是硬邦邦的,村民告訴記者已經死了好幾天了,當然身體會硬了。任普説:“因為溫度太低,所以這只狗獾的所有身體內臟和神經系統都被凍住。”

    這個村民對記者講了捕獵的過程。他們先找到狗獾的洞口,然後在洞口擺上一隻籠子,再往洞口裏放濃煙,狗獾自然就會跑出來了。記者問道:“現在是冬天,狗獾冬眠還能給引出來嗎?”“能!只要是放煙,它再冬眠也得跑出來。”

    附近飯館負責加工

    他們這些村民也形成了“服務一條龍”。在這邊剛剛買的動物,不到200米的地方就有幾家飯館。飯館的老闆娘熱情地告訴記者,只要是買得到的就能給加工。不過狗獾不好加工,因為沒有那麼好的技術,怕做不好浪費了。她説:“千萬不能買山雞,因為山雞都是藥死的。他們抓山雞的玉米豆是用殺蟲子的農藥泡成的。前年就有人吃了藥死的山雞出了問題。其他的動物都可以買,因為其他的基本上是食草動物,都是用夾子抓住的所以沒事。不過山雞也沒什麼味兒,不好吃。”

     相關資料

    石雞:過度獵取,生存條件惡化,種群數量明顯減少,應注意保護。

    勺雞:國家級二級保護動物,已經收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狗獾:國家級二級保護動物,主要因為肉有補中益氣、殺蛔蟲的功能。

    天鵝:國家級二級保護動物,導致天鵝數量下降的原因主要是人類經濟活動的嚴重干擾,非法偷獵、拾卵、收購、販運等對種群數量也有所影響。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十一條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林業部、公安部關於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立案

    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只以上或者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只以上的;

    非法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産品價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1500元以上的。(信報暗訪組/文並攝)

    


35元一對的勺雞在風中打轉

    《北京娛樂信報》20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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