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違法 保護站撐腰(圖)

    按照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有關法律的規定,經批准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場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馴養繁殖,嚴禁借馴養繁殖之名,非法收購倒賣野生動物,然而江西省余幹縣野生動物養殖場卻在當地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的庇護下,大肆非法收購倒賣鄱陽湖越冬候鳥。

    

    江西省余幹縣森林公安局經偵察發現,余幹縣野生動物養殖場在大肆非法收購鄱陽湖越冬候鳥。幹警們冒著大雨,在鄱陽湖邊連續蹲點守候了3個通宵,終於在第四天早上天剛亮時,在這家養殖場門口,將一名來送貨的不法分子當場抓獲,繳獲已經被獵殺的五隻大雁。 隨後,幹警們在這家養殖場內又搜出了200多只非法收購來的野生大雁、野鴨和海鷗。雖然這家養殖場有上饒市林業局頒發的馴養繁殖證和經營許可證,但是,這裡既沒有馴養繁殖的場地設備,也沒有技術人員,從來就沒有進行過合法的馴養繁殖。

    養殖戶:野鴨子呀、大雁呀都是別人送過來的,我就買下了。

    記者:知道這些野鴨子是怎麼來的嗎?

    養殖戶:我不曉得,我哪知道什麼合法、什麼不合法。

    余幹縣森林公安分局局長盧旺太:就是通過馴養、繁殖這種合法的牌子,收購那些亂捕濫獵的甚至是毒殺的那些非法搞來的這些野生動物,然後呢,把它運輸出去,把它銷售出去,從中牟取暴利。

    這家養殖場的老闆李林雄曾在2000年2月因非法販運白鶴、天鵝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鳥類被公安機關查獲,當時李林雄逃脫,之後於2000年11月被抓獲歸案,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按照有關規定,李林雄在被判刑後,應當吊銷其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證和經營許可證。然而,上饒市和余幹縣林業局的野生動物保護部門不僅沒有吊銷李林雄的許可證,反而在2000年和2001年,也就是李林雄在逃和服刑期間,先後兩次為其辦理了許可證的年檢合格手續。

    

    余幹縣野生動物保護站站長:他可能通過關係説了叫我們年檢,結果我們是年檢了,是這樣的,他們打電話過來,上饒市(野生動物保護站)打電話過來叫我們年檢,按理這個應該吊銷執照的。

    記者:當時市裏邊打招呼時,你當時意識到沒有這是違法的? 答:當時對這個(違法)也只是有一個念頭,也沒有想到這麼深。

    就這樣,有了地方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撐腰,李林雄2001年刑滿出獄後,又重操舊業,守在鄱陽湖邊,大肆非法收購野生鳥類。就在這次突擊檢查的前一天,李林雄又運了一大批非法收購來的野生大雁去廣州交貨去了。(沈偉、王坤)

    央視國際消息(新聞30分)20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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