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六次締約方大會  

    2002年4月7日至19日在荷蘭海牙順利召開了《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六次締約方大會。164個締約方代表團、22個聯合國機構、42個政府間組織和277個非政府組織共2100多名代表參加了會議。123個締約方的部長或副部長出席了4月17日至18日召開的部長級會議。會議通過了36項決定和報告,併發表了《海牙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部長宣言》。由國家環保總局祝光耀副局長任團長、國家環保總局、外交部、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中科院、香港特區政府和駐荷蘭使館等組成的中國政府代表團出席了大會。

    本次會議總結了公約生效以來的實施成果、經驗、不足和教訓,同時為公約的進一步貫徹制訂相應的措施和指導原則。大會決定把制訂或修訂國家戰略計劃作為全球環境基金資助的優先領域,要求各締約方把制訂或修訂以及實施國家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計劃作為實施公約的基石。大會通過了關於《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現狀報告,敦促締約方就議定書有關條款的執行,如賠償責任和補救、履約、包裝、運輸和標識、監測等,儘快就具體細節達成一致意見,並加強各國生物安全資訊交換所等國家能力建設,呼籲《公約》締約方儘快批准、接受、核準或加入《生物安全議定書》。

    會議就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的《波恩準則》的適用範圍、遺傳資源提供國和使用國的責任與義務、遺傳資源獲取和事先知情同意程式以及包括惠益分享在內的雙方協議等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磋商,並最終通過了《波恩準則》。

    會議通過了關於預防、引進對生態系統、生境或物種構成威脅的外來物種並減輕其影響的《指導原則》,以指導一國對外來入侵物種的防範和管理。大會還通過了有關森林、農業、生物分類、植物保護、內陸水域、乾旱和半濕潤地區、海洋和海岸等領域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決議。

    2002年5月20日,中國履約協調組專門召開會議,傳達第六次締約方大會精神,討論了生物安全管理、外來物種防治與控制、遺傳資源惠益分享、生物分類和森林生物多樣性、農業生物多樣、內陸水域、乾旱和半濕潤地區、海洋和海岸生物多樣性等重要領域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會議建議開展包括戰略行動計劃、外來入侵物種防治與控制、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分類等活動,並把這些活動列入今後國家履約化先計劃,聯合有關部門共同推動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人民網 20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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