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外國醫藥批發、零售商允許進入市場

    25日在北京舉行有近30家跨國制藥公司和國內著名合資制藥企業代表參加的"入世後北京醫藥行業國際合作發展研討會"上,國家經貿委經濟運作局副局長于明德透露,從2003年1月起,我國將開放藥品分銷服務,允許外國批發商和零售商進入中國市場。這是在加入世貿的雙邊談判中我國政府做出的莊嚴承諾,也是我國政府堅定不移對外開放的重大措施。

    于明德説,在距離全面開放藥品分銷服務的一年多一點時間裏,將允許進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試點工作,由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負責。這些試點主要條件是--

    一、經批准,外國公司和企業允許與中國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合資和合作商業企業,經營藥品零售業務。

    二、設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方,在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應在20億美元以上,申請前一年的資産總額應在2億美元以上。

    三、中方合營者應是具有較強實力和經營能力的流通企業,申請前一年的資産總額應在5000萬元(中西部地區3000萬元)以上,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應在3億元(中西部地區2億元)以上;如是外貿企業,其申請前三年的年均自營進出口額為5000萬美元(其中出口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以上。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中方出資比例應在51%以上。

    人民網 200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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