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改的建議

    在我國整個勞動法制建設中,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制度具有立法時間早、層次較高、法律法規內容比較全面、初步形成體系、立法基礎好的特點。但是,由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年頒布實施距今已有14年,其中的一些條款已不適應新的情況,另外,用人單位在落實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大量調查顯示,不同企業執行女職工保護規定基本情況為:國有企業的情況明顯好于非公企業;合資和外資企業又好于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戶;鄉鎮、私營、小型外商投資等非國有企業問題明顯,部分新建企業問題突出;國企受改制影響,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也出現滑坡趨勢。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抽樣調查報告顯示,有78.5%的婦女在經期沒有受到特殊保護;40.1%的婦女在孕期沒有受到特殊保護;25.6%的婦女在哺乳期沒有受到特殊保護。

    女工勞動保護的嚴峻形勢迫使人們重新審視有關法律法規的完備程度和可行性。全國總工會提出了修改《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建議,並於去年向全國人大提交了具體的修改意見。

    我們認為,現階段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立法的重點是:在可行性的基礎上,根據形勢變化完善或修改有關法律條款。

    

    1、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納入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

    目前很多地區已經實行了這種做法,因此,作這樣規定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據全國總工會2000年10月對全國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904家企業的調查,在所調查的地區,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努力探索維護女職工權益工作的新機制,積極參與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並注意將女職工特殊權益的內容納入集體合同中,從源頭上保障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在調查的1904家企業中,已簽訂集體合同的有1378家,佔72.3%,其中女職工組織參與集體合同簽訂的有1309家。將女職工勞動權益及勞動保護內容寫進集體合同的有1271家。

    

    2、將對女職工進行兩年一次的婦科檢查寫入法律

    增加這一規定具有較強的可行性。據1999年上海市總工會女職工部對全市女職工婦科檢查的統計表明,婦科發病率佔受檢女職工的47.8%,且集中于中年女職工。另據全國總工會2000年10月對全國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904家企業的調查,目前,企業實行女職工定期體檢和婦科病普查已基本形成制度。本次調查的1904家企業中,能夠做到定期(1—3年)對女職工進行婦科病檢查的1328家,佔70%。在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能做到1年1次,效益欠佳企業也能做到1—2年檢查一次,並使患病的女職工能進行及時治療。山東和廈門還明確將乳腺病納入婦科檢查之中。因此,建議在法規條款中增加如下內容,即至少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乳腺病檢查。婦科病檢查費用,在職女職工可由企業負擔;已領取社會養老金的女職工可在醫療保險中列支。

    

    3、增加對從事某些工作婦女的特殊保護

    第一,從事一線流水操作的女職工。根據調查,流水線操作的女職工除工作用餐外,幾乎沒有休息時間,工作節奏頻率以秒計算。孕期女職工長期從事流水線工作,不利於孕婦和胎兒的健康。建議對從事這類工作的懷孕女職工給予暫時調離崗位或設立孕婦休息室等特殊保護。

    第二,長期從事站立工作的女營業員。根據在上海的調查,孕婦長期站立對胎兒的位置有一定影響。另外,長期從事站立工作的營業員經期的出血量相應增加。因此,建議在進行進一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從事長期站立的女職工實行經期休息一天的保護。對此,其他國家的法律亦有規定。如《日本勞動標準法》第67條規定,女工在經期中深感苦痛或女工所從事職業對行經有妨礙因而要求經期假時,僱主不得使其繼續工作。

    

    4、建議適當降低關於禁忌勞動標準的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一般情況下和特殊情況下禁忌從事的勞動。這裡的特殊情況指經期、孕期和哺乳期。我國工會系統有觀點認為,我國目前的勞動強度、負重、有毒有害、輻射的標準相對較高,應當根據生産力的發展水準和職工的身體狀況,逐步降低標準。對此問題,還應做進一步的技術性的科學研究和論證。

    

    5、在法律上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經費的來源渠道

    從一些地區的調查情況看,在一些國有企業中,女職工勞動保護經費減少,甚至沒有明確的固定來源渠道。國務院曾經規定:“每年在固定資産更新和技術改造中提取10%到20%(礦山、化工、金屬、冶煉企業應大於20%)用於改善勞動條件”,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經費多從該渠道列支。

    但是,新的會計制度又取消了這個規定,企業在安全衛生方面投入多少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勞動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原則性規定,如“企業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導致企業在勞動保護方面的投入基本上不受監督。效益好的企業每年有一部分資金用於改善勞動條件,但卻逐年減少,用於女職工保護的則更少(經費來源有的是行政支付,有的是企業工會支付)。微利企業或虧損企業很少或根本不投資。為了使企業能夠貫徹執行法律和法規,在法律上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經費來源是十分必要的。(石美遐 李文惠 章群)

    

    《中國婦女報》 2002年12月19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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