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開始實施  

    《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開始實施

    工作時不得不與有毒物品打交道的勞動者,除已開始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外,近日又增添了一層法律“防護網”。《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由第352號國務院令公佈,並已于日前開始實施。

    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分為總則、作業場所的預防措施、勞動過程的防護、職業健康監護、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監督管理、罰則、附則共8章、71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據介紹,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防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監督用人單位嚴格遵守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勞動保護,防止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確保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及相關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支援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及時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在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消除事故危害,並妥善處理有關善後工作。

    勞動者對職業中毒危害有知情權

    個別企業在生産中大量使用有毒物品,卻始終隱瞞其危害性,勞動者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天天接觸這些有毒物品,從而導致中毒事故的發生。已于日前開始實施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從勞動合同、工作場所等多個環節規定了勞動者對職業中毒危害享有知情權。如果企業侵犯勞動者的知情權,將會受到高額罰款甚至關閉的嚴厲處罰。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産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後果、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也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可能産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後果,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有關條款。如果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條例規定,勞動者有權在正式上崗前從用人單位獲得下列資料:作業場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教育和培訓資料;有毒物品的標簽、標識及有關資料: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説明書;可能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勞動者有權查閱、複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條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開時未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未依照有關規定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産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後果、有關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將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

    條例同時規定,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産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並設置通訊報警設備。

    如果用人單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卻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將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專家認為,條例對勞動者知情權的保護,將改變過去勞動者在資訊方面的不平衡狀況,大大增強勞動者的職業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從根本上看,也有利於企業的長遠利益。

    衛生部表示:將依法加強對勞動者生命和健康的保護

    作為主要的行政執法部門,衛生部將堅決貫徹實施《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督促從事有毒作業的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要求完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改善作業條件,加強對勞動者的健康保護。

    衛生部有關負責人今天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作上述表示。這位負責人説,在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溝鎮,不久前發生了從事箱包加工生産的農民工17人苯中毒,死亡5人的重大職業中毒事件,引起國務院領導的高度重視。在當前全國重大職業中毒事故頻發,勞動者健康和權益屢屢遭受侵害的嚴峻形勢下,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出臺了關於從事有毒作業的勞動保護條例,以便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這位負責人表示,作為條例的主要監管部門,衛生部將堅決貫徹落實條例的有關規定。首先,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近期衛生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在全國組織開展針對有毒化學品生産、銷售和使用的專項整治工作。這次專項整治工作將從嚴入手,對違法生産、損害勞動者健康的企業依法予以嚴懲。同時,衛生部還將制定長期的監督檢查計劃,針對職業中毒嚴重的行業,每年確定一兩個重點職業病危害領域開展集中整治活動,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扭轉職業中毒嚴重的局面。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衛生行政部門將加大這一條例的宣傳貫徹力度,廣泛組織開展對用人單位負責人和勞動者的法律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提高全社會對職業中毒的防範意識。另外,按照條例的授權,衛生行政部門將做好配套規章的制定工作,如儘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毒物品目錄,制定高毒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等,在職業病防治法的總體法律框架內,加快建立較為完善的職業中毒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實現職業中毒防治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管理。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合格防護用品

    一位名叫貢喜梅的農村姑娘經人介紹,在河南一家化工廠從事有機磷農藥的灌裝工作。車間沒有通風設施,工廠也不提供必備的防毒面具,小貢戴著普通棉布口罩幹活,根本抵禦不了農藥對身體的侵入。一個多月後,她就與其他工友一樣,倒在了工廠裏。

    但是從現在起,用人單位必須為有毒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防護條件。近日開始實施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並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淋浴間和更衣室,並設置清洗、存放或者處理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勞動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勞動者結束作業時,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須存放在高毒作業區域內,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業區域。

    條例規定,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所符合這一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確保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處於正常適用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作。用人單位應當對這些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良好運作狀態。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通訊報警裝置處於不正常狀態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恢復正常狀態後,方可重新作業。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佈。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高毒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必須立即停止高毒作業,並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經治理,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將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失職導致職業中毒事故衛生行政人員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某種意義上,我國職業中毒的嚴峻形勢,與個別地方執法監督部門忽視甚至漠視勞動者的生命與健康有關。但從現在起,對於負責有毒作業監督的衛生行政工作人員,如因失職導致職業中毒事故,就可能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監督用人單位嚴格有關規定,加強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勞動保護,防止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確保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單位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履行監督責任;應當依照規定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防護性能進行定期檢驗和不定期的抽查;發現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用人單位立即消除隱患;消除隱患期間,應當責令其停止作業。

    對於因衛生行政工作人員失職而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的,條例也制定了相應的處罰。它規定,衛生行政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事項予以批准,或發現用人單位擅自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而不予取締,或對依法取得批准的用人單位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違反條例的其他行為卻不予查處,或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職業中毒事故,不及時依法採取控制措施,如果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將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職業中毒危害但尚未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不同情節,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勞動者因有毒作業患職業病可享受工傷待遇和要求賠償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有無營業執照,按《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因有毒作業患職業病的勞動者都可享受工傷待遇,並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已于近日開始施行的這一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康復費、殘疾用具費、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護理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死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用人單位分立、合併、承繼單位應當承擔由原用人單位對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承擔的補償責任。用人單位解散、破産的,應當依法從其清算財産中優先支付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的補償費用。

    條例還規定,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工廠不得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有毒物品

    如果工廠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將會被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日前開始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作出的明確規定。條例還規定,有毒物品必須附具説明書,如實載明産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職業中毒的因素、可能産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沒有説明書或者説明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單位銷售。用人單位有權向生産、經營有毒物品的單位索取説明書。

    條例規定,有毒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以易於勞動者理解的方式加貼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標簽。有毒物品的包裝必須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經營、使用有毒物品的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沒有安全標簽、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的有毒物品。

    條例還規定,勞動者有權在正式上崗前從用人單位獲得下列資料:作業場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教育和培訓資料;有毒物品的標簽、標識及有關資料: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説明書;可能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

    勞動者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對有毒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離崗時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這是日前開始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作出的規定。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産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還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將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

    新聞背景:我國職業中毒危害呈不斷加重趨勢

    衛生部有關負責人今天就《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公佈與實施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有毒作業勞動保護現狀十分嚴峻,職業中毒危害有不斷加重的趨勢。

    據介紹,僅2001年,衛生部就接到職業中毒報告222起756例,死亡110例,其中同時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共有9起49人。目前引起勞動者急性職業中毒的主要化學毒物為苯、硫化氫和一氧化碳等。去年慢性職業中毒共報告1166例,引起中毒的化學物品主要是鉛及其化合物、苯和錳及其化合物。

    這位負責人分析,近年來我國職業中毒呈現四個特點:第一,急性中毒明顯多發,惡性事件有增無減。今年在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北京市豐台區發生的職業中毒事件,説明我國企業,尤其是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企業在職業病防治、勞動保護、安全生産方面存在著嚴重問題。據衛生部統計,與去年同期相比,今年急性職業中毒的次數、例數和死亡人數均有增加。

    第二,苯中毒問題比較突出。近年來,苯中毒在急、慢性中毒中均居前列。建築工地因防水作業導致的急性苯中毒事故,近兩年屢有發生。箱包加工、製鞋和從事印刷、擦字等作業工人的慢性苯中毒,廣東、浙江、福建等省均有病例,釀成再生障礙性貧血以至死亡的已非個別事件。

    第三,新的職業中毒不斷出現。隨著各種新材料、新工藝的引進,新的職業中毒形式不斷出現。近年來在部分沿海地區相繼出現了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等過去未曾出現或很少發生的嚴重職業中毒和死亡病例。

    第四,中小企業和個體作坊的職業中毒呈上升趨勢。比如,小礦山尤其是小煤礦設備簡陋,無機械性通風,加上常常違章操作,導致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混合性氣體增高,引起中毒窒息,造成嚴重傷亡,僅2000年就報告9起,100人中毒,61人死亡(不包括安全事故)。

    這位負責人表示,同類職業中毒事件的重復發生和在地域上的延伸,表明我國的職業中毒危害有不斷加重的趨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出臺,將大大加強對於有毒作業勞動保護的力度,有效防範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提高勞動者的健康保護水準。(鄒聲文)

    

    新華社 20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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