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加強管理醫療廣告

    非法醫療廣告一度成為老百姓求醫問藥時遇到的頭疼事。近日,福建省衛生廳對醫療廣告的審批作出了嚴格規定,嚴禁未經審批刊播醫療廣告和擅自變更醫療廣告內容,以確保人們就醫安全有效。

    福建省衛生廳醫政處有關負責人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福建省衛生廳已就申辦《醫療廣告證明》有關事項作出以下規定: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醫療機構名稱、診療地點、從業醫師姓名、技術職稱、服務商標、診療時間、診療科目、診療方法和通信方式;診療科目以衛生行政部門有關標準為依據,疾病名稱以國際疾病分類ICD——9中三位數類目表和全國醫學高等院校統一教材及國家工商行政部門規定為依據,診療方法以醫藥學理論及有關規定為依據。醫療廣告中嚴禁出現以下內容:有淫穢、迷信、荒誕語言文字、畫面的;保證治愈率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率的;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貶低他人的;利用患者或者其他醫學權威機構、人員和醫生的名義、形象或者使用其他推薦語進行宣傳的;冠以祖傳秘方或者名醫傳授等內容的;單純以一般通信方式診療疾病的;以軍隊名義發佈醫療廣告等。

    按照這一規定,醫療機構申辦醫療廣告,應該由衛生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報福建省衛生廳醫政處審批。《醫療廣告證明》的有效期為半年,在有效期內變更廣告內容或者期滿後繼續進行廣告宣傳的,必須重新辦理《醫療廣告證明》。廣告客戶和廣告經營者不得擅自變更、篡改醫療廣告內容,不得以新聞廣告等形式刊播、設置和張貼醫療廣告。醫療機構違反上述規定,將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給予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處理;廣告經營單位和發佈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將移送工商管理部門處理。

    據了解,福建省衛生廳與福建省糾風辦、傳媒、工商等部門密切配合,嚴把醫療廣告審批、刊播關,嚴懲廣告代理商私刻審批專用公章、違法製作醫療廣告。日前,福建省衛生廳對福州市違反規定繼續刊登非法醫療廣告的11家醫療機構在有關媒體上曝光,並予以警告或停業整頓等處罰。

    新華社 2001-12-17 (記者 黃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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