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判特大信用卡犯罪案

    由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並提起公訴的一起由境外人員提供信用卡、由境內人員提供犯罪場所、利用假信用卡實施犯罪的特大詐騙案件,經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今天上午做出一審判決:黃樹潮、孟慶志、利偉強等五名被告人以犯有信用卡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至8年,五被告同時並處罰金30萬元至10萬元。

    據承辦此案的周檢察官介紹,這是該院成立以來由境外人員和境內人員相互勾結的第一起數額最大的信用卡詐騙案件。

    檢察機關查實,美籍華人黃樹潮、加拿大籍華人利偉強及廣東籍人林雨于2000年4月初在廣州一家茶館吃茶時,由黃樹潮提議“互相合作”,利用假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並由林雨負責聯繫具體刷卡地方。

    同年8月初,林雨通過他人聯繫到北京交安環保技貿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孟慶志和欒建東。隨後,孟慶志、黃樹潮、利偉強、欒建東、林雨進行了詳細分工,由黃樹潮負責提供偽造的信用卡,由孟慶志和欒建東負責提供刷卡的場所,由利偉強負責刷卡。分工完畢後,孟慶志便指使欒建東以北京交安環保技貿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于8月11日在一家銀行開設了帳戶,同時申請了信用卡收單業務。

    9月4日,這家銀行按照孟慶志、欒建東提供的市區地址安裝了兩台POS機。

    9月9日至9月11日,孟慶志、欒建東帶領黃樹潮、利偉強、林雨迫不及待趕到安裝POS機的地點——市區某公寓樓內“上班”。因為他們唯一的“工作”就是詐錢,所以,連續三天不停息地進行瘋狂刷卡犯罪活動,由利偉強持偽造和作廢的信用卡在POS機上進行刷卡。短短的三天時間裏,共刷卡400余次,累計騙取人民幣760余萬元。其中的336萬餘元被劃入孟慶志、欒建東控制的銀行帳戶。

    以後,銀行方面多次向孟、欒等人崔要簽購單,孟、欒卻以種種理由推拖不交。三天時間刷卡400余次、劃走近800萬元卻不提供簽購單,這種反常現象引起銀行方面的警覺,該行採取果斷措施,及時將孟慶志等人所騙鉅額贓款追回,從而避免了一次鉅額經濟損失。

    檢察官就此案的特殊作案手段及相關的預防措施作了較為詳細的分析。

    附:檢察官日記

    ——從黃樹潮、孟慶志等五人信用卡詐騙案想到的

    周自瑰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黃樹潮、孟慶志等五名被告人以信用卡詐騙罪分別作出一審判決。此案雖已冊封,犯罪人的作案形式和手段引人深思。

    信用卡是金融機構或專營公司如維薩組織等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種信用憑證,持卡人可以在指定商家或代理網點進行記賬消費或提存現金等經濟活動。信用卡的出現和廣泛應用,改變了我們過去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傳統交易方式,大大方便了人們的日常生活。然而也給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途徑,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活動在我國以及世界各地越來越猖獗,就其所採用的手段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一是惡意透支,給銀行造成呆賬、壞賬;二是盜竊信用卡後冒名購買貴重物品或提取現金;三是以虛假的身份證明及資信材料辦理信用卡申請,進行購物或提取現金;四是謊稱信用卡丟失,而後進行欺詐購物或提取現金;五是信用卡特約商戶如商場、超市等使用POS機的內部人員在受理信用卡交易時,採用重復刷卡或手工輸卡的方式,偽造交易資料,獲取銀行交易款中飽私囊;六是犯罪分子利用偽卡、黑卡以高額回扣為誘餌,收買特約商戶財務人員,進行偽卡交易,騙取錢財;七是持偽卡、黑卡的犯罪分子與特約商戶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錢財後共同分贓。而孟慶志等人則是先與持偽卡的人相互勾結,再去騙取銀行的信任代其戰為信用卡特約商戶,從而進行信用卡詐騙犯罪活動。

    信用卡詐騙犯罪近年來時有發生,為打擊這一犯罪頒布和修改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詳細規定了這一犯罪的構成和處罰條件。這一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財産所有權。信用卡詐騙罪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即行為人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或者提取現金,偽造的信用卡既可以是自己偽造,也可以是他人偽造後由行為人購買過來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得後加以使用的信用卡;二是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因為信用卡只能由合法特卡人使用,冒用則是指未經持卡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拾得或以其他方式獲得後使用。但以盜竊方式取得信用卡後使用的例外。四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惡意透支。上述所列行為均屬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資金的目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者,則可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對信用卡詐騙犯罪的規定這不盡完善,因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沒有規定單位犯罪,這就給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如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了本單位的非法利益,使用信用卡大肆惡意透支銀行的資金,即使造成發卡行資金損失,也無法以信用卡詐騙對其定罪處罰。因此,我國信用卡犯罪的法律尚需進一步完善。

    鋻於我國近幾年信用卡犯罪的持續升溫,筆者認為對信用卡犯罪的遏止仍應堅持司法機關的打擊與全社會特別是金融機構的預防措施相並舉,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一,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市場進行有效的管理,防止和杜絕信用卡惡意透支,要認真審核客戶資料,嚴把發卡第一關。要完善對不良持卡人的資料管理,金融機構在發卡過程中應加強對客戶的風險防範宣傳,讓持卡人了解自身的權利和責任,提醒持卡人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避免不必要的風險損失。要加強特約商戶的風險控制,保證收單的安全性。加強對特約商戶P0S機操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管理,既防止該類人員犯罪,又提高逐如重復交易、大額交易等可疑單據的及時調查、質疑及相關欺詐行為進行舉報的自覺性。其二,要儘快實現各金融機構之間的電腦聯網和機具共用。近幾年來犯罪分子之所以屢屢得手,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管理技術落後、網路通訊不暢等造成的。因此,應儘快實現各金融機構之間、各商業銀行信用卡授權中心及國際專營組織如萬事達、維薩等代理機構與各銀行的自動櫃員機及特約商戶的銷售終端機之間的網路連成一個相互溝通通訊聯繫及數據傳輸的大網路,並在全國形成統一的格局,使犯罪分子無機可乘,無空可鑽。其三,發卡組織和金融機構要通過完善的管理和更先進的技術來保障持卡人及自身的利益,要儘快改進和提高銀行網路系統、銷售終端機、自動櫃員機的技術含量,提高識別真偽卡的能力。其四,在條件成熟時,儘快推廣使用指紋識別技術,由發卡機構將持卡人的指紋輸入到信用卡晶片,將持卡人的指紋作為進入銷售終端機、自動櫃員機等網路系統的識別密碼。使犯罪分子無法利用他人的信用卡或偽造卡進行犯罪活動。

    人民網 20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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