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訴2次不得晉陞 浙江公務員考核新辦法太苛刻?

 被投訴兩次次年不得晉陞,連續兩年被投訴三次將被辭退,民主評議為末兩位的將接受離崗培訓。

這幾條罕見"嚴厲"的"硬杠子",連同另外幾十條績效考核結果直接與公務員的工資、獎金、職務升降和獎懲掛鉤的規定條款,都出自浙江省前不久出臺的《浙江省省級機關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實施辦法》。

它明明白白地向社會昭示:浙江省直機關公務員一直捧著的"鐵飯碗"要換成"瓷飯碗"了!很快,這個新考核實施辦法不僅在浙江省省級機關,而且在社會上都引起了相當大反響。人們議論紛紛,眾説不一,有的叫好,有的質疑,爭議集中于一點:這樣一來,公務員的"飯碗"是仍舊不夠"瓷",還是"瓷"過頭了?

正方:"走過場"的考核是該改改了

新考核辦法傳到首當其衝的浙江各省級機關,記者原以為會有較多的人有抵觸情緒,沒想到恰恰相反,不少人對此表示贊成。浙江省統計局的一位工作人員就認為,目前"考核不過是走走過場"的想法在公務員腦中還比較根深蒂固,這確實應該改變。他介紹説,現行的考核,就是到每年年底由人事處組織一次全單位年終考核,領導做個動員,然後就各自寫個總結,領導評點一番,同事之間互相評價一下而已,"其實沒多大用場。"

浙江省人事廳公務員管理處副處長陳堯土也表示,現行考核"要求還不是太規範",還是偏向於年終的一次性考核,大多是機關內部的"“打鉤畫叉"。新出臺的考核實施辦法,目的就是要杜絕公務員考核的"走過場"現象,應該説是很有必要的。他認為,新的考核實施辦法出臺是一大進步。因為新辦法針對現行考核制度存在的不足,有了三大改變:一是傾向於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二是傾向於有服務對象參與的群眾性立體化評價;三是傾向於績效評價,並作為確定公務員年度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據,與公務員的工資、獎金、職務升降和獎懲掛鉤。

一位在"參照公務員"的事業單位工作的幹部也認為,新考核辦法和先前省裏抓的"機關效能革命"都很好,更加適應當前的社會需要。"現在社會上競爭日趨激烈,機關幹部的考核假如仍然老方一帖,不動點真的,的確説不過去。"

反方:這樣考核對公務員是不是太過苛刻?

公務員考核引入了群眾監督機制,而且如果被群眾投訴幾次,就不僅月度獎、年度獎"泡湯",還可能不能晉陞,情況嚴重的還會被免職或辭退!一些人認為這有點太過苛刻。在浙江省司法局擔任律師管理工作的一位李姓幹部就認為:"像我這樣在政務'窗口'工作的公務員,被投訴的機會比別人要多得多,這條標準就顯得不太公平!"李先生表示,在"窗口"工作的公務員整天和很多人打交道,難免要得罪人。哪怕被投訴率只有千分之一,一年下來被投訴兩三次也極有可能。按新考核辦法,就得遭受直至被辭退的重罰。"這肯定會讓我們背上沉重思想包袱,工作反而難做了,該管的也不敢管了。"因此,他認為考核還是應該針對不同崗位實施不同的考核標準,一把尺子"量"所有人不太合適。

剛剛考上公務員的小謝畢業于杭州商學院,他説:"沒想到公務員考核也這麼嚴厲,原來還以為當上公務員就是捧上鐵飯碗呢。"不過他表示並不擔心:"現在做公務員的年輕人很多,只要自己樹立正確的目標,好好工作,根本不用擔心考核問題。"他擔心的反而是民主評議的標準過"硬","每年民主評議末兩位的,就要離崗培訓,這讓人不太安心。"小謝説,自己剛參加工作,處理人際關係方面沒有經驗,會很容易在民主評議中當"末位",出問題。

在杭州市上城區政府工作的李先生也有同感,"機關裏還是比較講究論資排輩的,年輕人做事大膽,衝勁足,有時候得罪了人自己也不知道,就會在民主評議上吃虧。"他認為新考核實施辦法的標準應再客觀些,不要定得過死。浙江大學行政管理學的一位教授認為,公務員考核一直是個難點,考核機制應包含激勵和懲戒兩個方面,如果懲戒機制太嚴厲,如何保證公務員自身的權益也是個問題。

第三方:好是好,就怕執行不了

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的法學碩士小梁在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工作。他表示,新考核實施辦法下發後,他仔細閱讀過。他認為:"制度都是好的,關鍵看執行,因為一切制度都是要靠人來執行的。"小梁認為,考核實施辦法要與現有的制度相互融合,比如公務員被投訴,有相配套的程式查證,才能夠行之有效。

不僅公務員們對新考核實施辦法有看法,一些市民也有自己的想法。記者走訪了一些杭州市民,不少人都認為這是件好事。市民蔡先生説:"公務員本來就是為群眾服務的,只不過我們傳統上有官本位的思想。這個新辦法給公務員們敲敲警鐘,對我們老百姓來説是件好事。"另一位王先生則擔心新考核實施辦法弄不好到時又是"做做樣子":"光出文件沒有用,關鍵是堅決按章辦事,否則文件就是一紙空文。"

記者問一位正準備報考公務員的同學,新的考核實施辦法出臺後是不是志向不變?他回答説照考不誤。他覺得,公務員職業的最大好處就是工作穩定,這個性質不大會變。新的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是有可能會對眼下的"公務員熱"産生一點影響,但影響不會太大。(黃薇、黃國文)

新華網2005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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