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修改地方外經貿政策法規

    為對接WTO,我市地方性外經貿法規和政策將大範圍修改。昨日,市外經貿委主任李建春向媒體公佈了清理外經貿地方性法規的標準和內容。

    在進出口貿易方面,凡對進出口産品徵收的直接或間接國內稅和費,高於國內同類産品的,或者對來自不同成員的同類産品徵收不同稅和費的;凡給予進出口産品在國內銷售、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等方面的待遇低於國內同類産品的,或對來自不同成員的同類産品給予不同待遇的;凡對進出口産品徵收超出相應服務成本的進出口規費的,或對來自不同成員的進口産品徵收不同標準的進出口規費的;凡對進口産品適用的標準高於本地産品的,或對來自不同成員的進口産品適用不同標準的,或地方標準對貿易的限制超過了實現合法目的所需限度的;凡以出口實績,或以使用國産貨物作為唯一條件或多個條件之一給予生産者補貼的等等,應當修改或廢止。

    在吸收外資方面,凡以數量配額、壟斷、專營的方式,或根據經濟需求狀況,對投資者的數量進行限制的;除國家明確規定的行業外,凡對外方股權比例或外方投資總額作出規定加以限制外資進入的;凡規定外商投資審批以國內是否有同類産品的生産者或以出口實績、當地含量、技術轉讓、研究與開發等為條件而加以限制的等,應修改或廢止。

    在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企業方面,凡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採購生産原料和零部件的待遇給予其在國內外銷售産品的待遇低於國內企業的;凡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地區使用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其他公共設施以及獲得生産要素方面的待遇低於國內企業的;凡要求企業購買或使用進出口産品的數量或價值與企業出口本地産品的數量或價值掛鉤;凡通過將企業的外匯支出與企業從境外獲得的外匯收入掛鉤,限制企業進口直接或間接用於生産所需要的産品的等,應修改或廢止。

    《重慶商報》 2001年11月13日

    

    


湖南大規模清理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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