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購房有據可依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草案)》經過一段時間的公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隨著《條例》公示的結束,昨天,市建委有關人士就《條例》中人們普遍關心的幾個問題作了解讀。

    商品房開發不許空手套

    《條例(草案)》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申報商品房建設投資計劃時,應當出具項目資本金證明,資本金不得低於項目總投資額的30%,並不得將商品房項目資本金挪作他用。同時,還明確商品房項目不能轉包或者違法分包,不得偷工減料,使用未經檢驗或者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

    預售商品房受限制

    《條例(草案)》規定,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除規定無《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允許以任何形式售房外,對商品房預售(期房)提出要求,開發建設資金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完成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工程形象部位以及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證明和商品房預售方案。

    商品房價外收費違法

    《條例(草案)》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銷售商品房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格之外,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商品房買賣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預售商品房樓書有效

    《條例(草案)》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坐落地點、建築面積、房價款、付款方式和時間、商品房交付日期、品質要求、糾紛解決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並特別強調,房地産開發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向購房人提供蓋有房地産開發企業公章的售樓説明書,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售樓説明書應當包括位置圖示、佈局圖、平面力、裝修、公用設施、交付使用日期、物業管理方案等內容。

    套內外面積應分標

    《條例(草案)》規定,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標明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最終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

    商品房預訂款可以退

    《條例(草案)》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購房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向購房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樣板房要符合實際

    《條例(草案)》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説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品質、設備以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説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入住必須“三證”齊全

    《條例(草案)》規定,住宅商品房竣工入住實行準用證制度。即辦理入住的同時必須向購房人出示《商品房准許使用證》,同時提供《商品房品質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説明書》。並要求開發企業提供的“三證”內容與購買的商品房樓號相符。

    北方網 200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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