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縮小貧富差距 遺産稅成為黑龍江當前熱點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日趨深入,我國綜合國力、經濟發展水準和人民生活水準有了大幅提高,在資産總額過百萬乃至上千萬的高收入人群出現的同時,貧富差距擴大的現象也逐漸顯露出來。在這種情況下,具有調節收入、縮小貧富差距和促進社會公平的一種累進稅種——遺産稅,逐漸被稅務專家所關注。專家認為,開徵遺産稅的社會環境已經成熟,只待操作環境完善後即可開徵。

    徵收遺産稅的歷史淵源

    遺産稅在國外已經有六百餘年的歷史,16世紀,遺産稅首先出現于荷蘭,17世紀末期,法國、英國等國家也相繼開徵遺産稅。

    意在縮小貧富差距的遺産稅在我國歷史上也曾徵收過。1915年北洋政府曾制定條例,計劃開徵遺産稅;1928年,南京政府制定和頒布了遺産稅條例,並於1940年7月1日起開徵遺産稅。

    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的《全國稅收實施要則》中,設立了14個稅種,其中就有遺産稅,但由於各種原因沒有開徵。1994年稅制改革時,我國再次把徵收遺産稅列入稅制改革方案,並擬定了條例草案,但也沒有實施o 1999年1月12日,全國稅務工作會議又一次把遺産稅的徵收提上案頭。

    遺産稅為何成為當前熱點

    哈爾濱商業大學的王曙光教授認為,徵收遺産稅一是可以減少貧富差距,有利於共同富裕;二是可以調節收入分配,建立平等機制;三可以均衡效率與公平的關係、鼓勵勞動和形成好的社會風氣;四可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和對公益事業的投入力度。

    王曙光説,遺産稅之所以再次被提起成為熱點,其主要原因是因為我國的經濟已經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稅源條件基本形成。改革開放20年來,一部分人已經先富起來,積累了一定規模的富裕階層,從年齡上看,最初創業的這批人已經到了將要考慮遺産分配的時候了;其次,遺産稅的歷史較長,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鑒,應該不存在技術問題;第三,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來的發展,稅收的地位增強了,作用增大了,人們的納稅意識也提高了;此外,和財産相關的制度也在逐步健全完善,如買房有房産登記,買車有車輛登記,買股票有股票登記,這些都為開徵遺産稅創造了條件。

    還有專家認為,遺産稅是國際通行稅種,如果我國不儘快開徵遺産稅,會喪失某些權益。比如目前進行跨國遺産繼承時,中國人到境外繼承遺産時要向對方政府繳納遺産稅,而境外人士到我國就不繳納此稅,造成了稅收的不對等。

    不會影響工薪族的生活

    對於遺産稅的開徵是否會影響普通老百姓生活的問題,稅務專家明確答覆説,不會。專家認為,開徵遺産稅的目的在於對極少數人擁有的鉅額財富進行再分配,以限制個人財富的過分積聚。按國際慣例,遺産稅的徵收對象約佔死亡人口的2%—5%,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富裕階層的人不是很多,因此,最終要交納遺産稅的可能只佔到死亡人口的1%--5%的最富有人群,這部分人的個人財産也應在80萬元或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時應實行累進稅制。換句話説,遺産稅的主要徵收對象應是那些住別墅、開汽車、手裏還有幾百萬的“富人”。對於工薪階層,還了十幾年貸款買的房,能達到起徵點的很少,即使略微高於起徵點,扣除各項費用之後也交不了多少錢。因此,對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不會産生影向。

    最終徵收尚待條件成熟

    王曙光教授認為,雖然目前已具備徵收遺産稅的社會環境,但由於在執行過程中的一些法律尚未完善—,最終徵收還有待時日。

    另外,從立法的角度看,遺産稅的出臺還需要大量的準備工作,比如納稅人如何確定、被繼承人遺留財産的實際數量和財産價值如何確定等。由於我國民法和繼承法中沒有提到公民死後要繳納遺産稅的問題,如果要開徵遺産稅必須相應地修訂民法和繼承法。國家對遺産稅的徵收已進入醞釀階段,但前期準備工作的完成仍需一段時間。

    《黑龍江日報》2002-04-01(蘇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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