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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立遺囑了嗎?

      無遺囑,留禍根

      您立遺囑了嗎?假如您是三十郎當歲的年輕人,聽了這話,保不齊會來一句:別罵人呀!

      遺囑,在很多人的眼裏,那是行將就木的老人的事,離中青年人還遠著呢。記者在採訪中,聽到不少年輕人説:“遺囑,不是我們這個歲數應該考慮的事兒。”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遺囑之事太重要了,它不但關係到個人財産的保護,也直接涉及家庭財産的繼承。記者説句該挨嘴巴的話,黃泉道上無老少,人有旦夕禍福。早早地立下遺囑可以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1997年10月13日,深圳金地律師事務所的一位高級律師,因肝硬化導致肝昏迷,最後心臟停止了跳動。年僅39歲的他,留下了一個33歲的漂亮妻子和5歲的兒子。這位少年得志在深圳小有名氣的律師,生前靠個人的奮鬥,積累了百萬家財,其中一套170平米的複式住宅樓,價值101萬元,在他去世之前已交房款72萬元。此外,1992年單位分配給他一套福利房,建築面積86平米,購房款為11萬元,同時他和所在律師事務所的4個合夥人共同購置了220平米的辦公室,購買時花了326萬元,他佔五分之一付了65萬元,但是在房地産低迷後,這套房價格大跌,從新評估價為148萬元,屬於他的那一份價值29萬元。另外還有一輛轎車和大量的股票及存款。

      這位律師的父母是退休幹部,都已60多歲,1992年從湖南老家來到深圳和兒子住到一起,直到兒子離開人世。這位懂法的年輕律師居然生前沒有立遺囑,所以在死後一個月圍繞百萬遺産引發了家庭大戰。婆媳之間為遺産爭執不休,最後不得不對簿公堂。

      1999年6月18日,深圳市羅湖區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律師的母親獲得了53.9萬元人民幣和英鎊美元若干元;律師的媳婦和兒子二人獲得了60.7萬元人民幣、2.3萬元港幣和美元英鎊若干;其餘的價值人民幣134萬元、港幣2.3萬元、美元英鎊若干及動産、不動産、股票為律師的夫人一人繼承。

      媳婦對此判決不服,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今年4月,深圳中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與一審判決相比無大的改變。婆媳經過兩年的戰事,在法院的判決下終於將遺産分割完畢,但由此反目成仇,留下了終身遺憾。假如當初這位律師立下遺囑,也就不會引起這場曠日持久的婆媳大戰,您説遺囑對一個人和一個家庭來説重要不重要吧。

      上海有位叫馮孫眉的老人,生前收藏了大量的煙畫(煙盒裏的插畫),號稱“煙畫大王”。老人在1978年80歲時去世,沒留遺囑,十多年後,他的兒女為遺産繼承産生了糾紛,各方為老人留下的這些煙畫該由誰來繼承打的不可開交。而煙畫這東西屬收藏品,其價值不好評估。最後幾個子女對簿公堂,法院幾經週折才作出了判決。日前,中央電視臺“社會經緯”節目對這起家庭糾紛做相關的報道時,特別強調了立遺囑的重要。假如馮老先生活著的時候立下遺囑,怎麼會在本來和睦的家庭引起硝煙?

    老爺子三改遺囑

      張老爺子是京城著名的建築學家,生前曾參加過北京十大建築的設計。老爺子原在北京某大街有兩套兩居室,老伴兒去世後,他一直由兩個親戚是姐倆照顧。

      老爺子雖然歲數大了,但腦子不糊塗,1990年1月就寫了遺囑,並到公證處辦了遺囑扶養協議的公證。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年紀大了,需要人照顧,誰照顧他,盡到他生養死葬的義務,他可以將自己財産的全部或部分贈給這個人。

      因當時還沒有房改,房屋産權不屬於個人,公證時只能寫上轉給他人租住。後來,老爺子又搬到了東花市小區,房改時,老爺子把房子買了下來,他重新改了遺囑,把這套房遺贈給兩個一直照顧他的親戚,到公證處又作了公證。

      老爺子立遺囑並作了公證,兩年後,與世長辭。按遺囑東花市的房子自然歸了他的兩個親戚。老爺子的兒子當然不幹了,他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把老爺子的兩個親戚給告了,要求她們騰房。但是,老爺子生前留了遺囑,法院以此作了公正的判決,兒子最後也沒了脾氣。您説遺囑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大不大吧。

    房改後立遺囑的人多了

      據北京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員介紹,這兩年立遺囑的人多,與房改售房和離婚再婚率有直接的關係,房改售房也就是原來的公房變成了私有財産。許多老人辛苦了一輩子,好不容易有了屬於自己的不動産,將來“百年”之後,由誰來繼承的確是個事兒。如果早早兒地把遺囑立下,點明把遺産給誰,就會避免給後人留下禍根。這類遺囑公證明顯增多。

      北京市崇文和宣武兩區,今年面臨廣安大道的拆遷,因房産辦遺囑公證的近百件。記者在公證處採訪了一位姓陳的老爺子,他説:“按以前的老禮俗,人活得好好兒的,家裏的産業也不多,早早地立遺囑讓人笑話,現在看這種觀念落後了。我們家有7間祖産房,産權證上是我的名字,現在修路拆遷,國家給貨幣補償幾十萬元,我打算再添十幾萬元買兩套樓房。我沒有那麼多的現金,三個兒子,誰添錢就把房子給誰,這麼一説,老大和老三提出不要了,老二添了17萬元。房子買了以後,産權人還是我的,我先住下。75歲了,我還能住多長時間?等我沒了,這房就是老二的,如果我不立下遺囑,按繼承法,仨兒子要均分,那不是虧了老二?所以必須立下這份遺囑。”看來陳老爺子是個明白人。眼下,像他這種明白的老家兒越來越多了。

      立遺囑還是有公證好

      眼下,公民立遺囑的相關法律是健全的。如《繼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則》等都有相應的法律條文。現在通行的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述錄音遺囑等形式。大致説來,遺囑生效必須有下面幾個條件:一、處分的財産必須是屬於自己的;二、立遺囑的本人神志清醒,思維正常;三、所立遺囑,無他人脅迫,完全自願;四、所立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跟自己沒有利害關係的人作旁證。

      在以上幾種立遺囑的形式中,相比較而言,以公證遺囑的客觀性更強一些,打起官司來不容易被推翻。因為您到公證處作遺囑公證時,公證員往往會幫您合理合法地理清遺産的一些關係。比如,您要立房産遺囑,房産的産權證上只寫您一個人的名字,但公證員就要審查一下您的婚姻關係。如果您的老伴還健在,這套房産您只有二分之一的處分權。假如,您是自書遺囑,又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在遺囑中出現紕漏。將來一旦引起遺産爭議,遺囑會被法庭推翻。北京市崇文區有位有身份的老人,家裏藏有大量的古玩字畫,還有一些房産。兩年前,老爺子病危,臨終想起立遺囑來。他有三個兒子,兩個在北京,一個在國外。在北京的這倆兒子玩了一個攢兒,替老爺子寫了個遺囑,找了個律師當遺囑見證人,在老爺子彌留之際,讓他在遺囑上簽了字。老人死後,在國外的兒子回來奔喪,一看老人的遺囑,繼承者都是倆兄弟,沒自己什麼事兒。這位一琢磨,老爺子生前,他常給匯美元,買貴重藥品,怎麼遺産把他給“閃”了呢?再看遺囑是代書。他在國外生活多年,明白這裡肯定有貓膩,於是辦完喪事,把這倆兄弟告上法庭。法官一查老爺子的病歷,是處在昏迷狀態下簽的字,當庭宣佈這份遺囑無效。最後老爺子的遺産只能按繼承法的規定仨兒子共同繼承。

      公證遺囑的效力

      公證的效力能完整的實現立遺囑人的意願,避免今後不必要的訴訟。朝陽區有個股民不到40歲,突遭車禍死了。他媳婦知道他有上百萬的股金在股市上“飛”著,在他死後,提出遺産繼承,誰知這位股民早就立了公證遺囑,遺産的一半由他弟弟繼承。股民的媳婦找了一位律師要打官司,律師一看公證遺囑,對她説這官司打到哪兒也沒戲,人家有遺囑,你只能得到遺産的一半。當然,股票遺産的繼承分割起來也是挺麻煩的,但是有公證遺囑卻平息了一場遺産爭鬥。

      在現實生活中,遺囑反映的不僅僅是私人財産的繼承,而且有自己未完成的願望讓別人代替完成的遺願。李速講了自己承辦的兩檔遺囑公證的案例:

      劉某曾被作為胡風反黨集團的人物蹲過多年大獄,他的一生非常坎坷,入獄後,妻兒跟他斷絕了關係,同時也把他的家産抖落光了。老爺子晚年趕上了好時候,落實政策給了他一套房子,他又添了一些傢具和書籍,此時他開始整理書稿,寫回憶錄。幾年前,他到公證處找李速作遺囑公證,寫明死後這些書稿給誰,房子給誰,任何財産不給原來的妻兒,後事要托朋友辦理。

      1999年冬,老爺子病重住院,又把李速叫到醫院更改遺囑,委託一位朋友在他死後替他出版一套書。李速為他修改後和遺囑作了公證,老爺子的臉上留下欣慰的神色,好像這遺囑是精神寄託和願望的滿足。

      李速説,為遺囑作公證必須要公證客觀。有位50多歲的女教師找他作遺囑公證,死後把遺産捐給希望小學。她家在“文革”時被抄,由四合院搬到大雜院,以後她又到農村插隊,婚後一直與丈夫的感情不和,她認為自己的婚姻是“文革”時代的産物,兩口子經常吵架。

      幾年前,她的一個親戚從國外來信説,她父親在國外有個別墅,讓她去繼承,她想把這座別墅賣掉,然後也捐給希望小學,就是不想給她丈夫。李速問她為什麼不離婚,她説一提離婚丈夫就以死相威脅,她的兩個孩子也大了,自己又體弱多病,這輩子就這樣了。李速分析了她的情況以後,對她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的所有財産屬夫妻共有,如果她得到別墅這份遺産,她丈夫也得分到一半,她無權獨自處分家庭的全部財産。這位女教師特執著,但聽了李速的解釋只好暫時不立原來想立的遺囑了。

      需要説明的是遺囑是可以變更的。現實生活中有這樣的事兒,有的兒女希望老人早早兒把遺囑立下,見老人在遺囑上把遺産列到自己名下,以為這是手拿把攥的事兒,回過頭來臉就變了,開始虐待老人。其實,按法律規定老人可以隨時更改遺囑,因為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故去後才生效。他沒死時遺囑並不生效。當然,作了公證的遺囑,更改時也要再作公證,自己改或請律師和其他旁證改都無效。此外,您立了遺囑,應該找個朋友或可信賴的人存一份,待您“百年”之後公開遺囑,防止遺囑作了公證以後,被遺囑公證以外的人給藏起來。 

      早留遺囑,不留遺憾

      公民立遺囑在發達國家是尋常事,有些國家不論年齡和身份,只要是成人都有遺囑,甚至出遠門旅遊或乘飛機之前,都要寫份遺囑。很多人一生修改過無數次遺囑,對自己的什麼事都有個交代,以防患于未然。我國的《繼承法》第5條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也就是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以遺囑繼承優先。立遺囑並不存在面子問題。遺囑是對自己的財産和事情所作的交代。

      目前,我國50歲以下的中青年人立遺囑不多的現象説明,我國的公民對私有財産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同時也反映出傳統觀念的影響。據了解,近年來,在民事案件處理中,因遺産引起的家庭糾紛有上升趨勢,而多數遺産爭端是由於財産擁有人生前未立遺囑所引起的。

      當然,生活中也不乏這樣的事例,某位有錢人突遭橫禍而亡,因生前未立遺囑,家人甚至不知道他的存摺放在哪,更不知道他在銀行裏存了多少錢,親人當然就無法繼承了。法律專家提醒人們,在生前最好立下遺囑,免得給後人找麻煩。

      在我國,18歲以上的成人都可以立遺囑,遺囑並不存在貧富問題,那些經常出差,社會交往頻繁的人,尤其應該立一份遺囑。有關人士認為,中國公民缺乏立遺囑的意識與宣傳不夠有關。看來,有必要在公民中進行一下這方面的教育。  

    法制日報2000年9月11日 劉一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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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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