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發表聲明:鼓勵二板市場降低門檻
蕭灼基論市:創業板不會成個人圈錢地
專家:創業板市場效應及其法律規制
有關人士:正全力推進創業板準備工作
創業板:想説愛你不容易
成思危:創業板未推出前不妨先設立科技板
APEC發表聲明:鼓勵二板市場降低門檻
二板遲遲不推出 IDG八億美元在華無從下手

   創業板簡介  世界創業板動態   創業板上市公司“大閱兵”
專家:創業板市場效應及其法律規制

      創業板市場,作為第二市場,其在交易制度、組織結構等諸多方面較之於傳統證券交易模式基本相同。惟一不同之處在於其上市標準、上市機制相對於前者較為寬鬆,如在業務 記錄上,一般沒有要求,同時沒有凈資産或最低市值要求,亦相應勿須企業盈利額度要求。其具有如下特徵:

    一、良勢前景預期。上市公司傳統業績的優良度不作為其市場準入融資的決定性因素,而關鍵是企業是否呈現順延的良性發展趨勢及其相應的成長空間,是否具有系統的戰略計劃與明確的主題概念。市場機制的認同存繫於企業的獨特理念與高成長性。二、高度風險突出。與主機板相比創業板市場上公司規模普遍較小,業務尚處初創期,缺乏相應的盈利業績,屆時面臨著市場、技術、經營等諸多風險且上市公司破産倒閉的概率比主機板市場要高得多。另外,二板市場作為高科技企業融資優良出口的同時,其仍因高科技企業所存係的投資風險性而不得不採取相應法律規範措施。

    鋻於創業板市場所針對的對象主要是極具增長潛質的高科技公司,因而企業在資訊控制許可權,亦即資訊披露義務上受到嚴格的法律規制,並相應採取了不同的規制角度。主機板市場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資本狀況、業務記錄、盈利預測等,主要是基於為投資者判斷公司的盈利能力提供資訊依據或參考。而對於創業板市場,則主要是讓投資者,尤其是專業投資者通過公司所披露的資訊判斷其盈利潛質,也就是説,對創業板市場掛牌公司而言,其資訊披露力度、深度及廣度較主機板上市公司可能要高得多。從監管理念上,一般資本市場既強調充分的資訊披露義務,又強調發行人的經營業績,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風險資本市場則主要強調充分資訊披露基礎上的投資者的自我有效保護,即重點在於上市公司資訊充分披露,而不在於公司經營狀況。其具體內容包括:1.首次發行的上市公約須具備兩年活躍業務的記錄聲明與業務目標説明。該聲明須載明在上市前24個月以前,發行人的發行進展與業務資料,並證明“活躍業務記錄”于上述期間發生。其發行人須披露在業務中作出的最終努力與相應結果以有效規避虛質資産發行人包裝上市的不法行為,對於高科技企業而言須包括新産品研發週期、市場推廣深度、管理層建構等,其中技工人員的品質,亦即其科研創新能力極為關鍵;同時須詳盡闡述公司上市之時的財政年度余留時間及其上市後至少兩個財政年度內各項業務活動的發展目標,此舉主要基於挖掘其市場潛力與披露其所面臨的風險因素。2.除披露主機板市場規定之相應資訊外,還需(1)上市公司季度及半年業績報告;(2)前後半年相關業務目標的比較報告,可見對於上市公司增長潛力的描述當為在創業板上市進行披露的關鍵文件,創業板市場之所以強調其充分的資訊披露,主要是基於二板市場以增長潛力作為定位主題,同時其針對對象亦主要是各行各業中一些需要額外資金來進行前沿擴張或發展規劃明確的新興公司,其基礎較薄而為降低風險系數不得已為之。

    受國家宏觀環境的影響,許多高科技公司存在産權不清等諸多歷史遺跡,雖經股份制改造,但現代企業制度的真正確立仍受質疑,高科技企業之所以予以産權變革就是為了確立相對明晰的産權結構,建立完善的企業自主營運機制。屆時其須推行強有力的公司管制措施以降低可能出現的不正當行為的風險,並進一步提高其恪守上市責任與義務的能力,調整其內在調控機制。其舉措包括:1.設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以確保公司遵守財物和監管的規定;2.確保會計的自主裁量權免遭限制或不正當人為干預;3.聘用有專門商業經驗的獨立董事以保證其與公司和公司主要董事間沒有任何利益衝突。須明確獨立董事因其與公司管理層無直接或重要聯繫而可以較為客觀地協調指導企業的發展,並有效消除投資者疑慮。據悉現今上市的內地高科技公司的董事會中鮮有獨立董事者,相反企業家族模式化較為嚴重從而難以提高企業的責任水準。因而筆者以為,要有效優化企業體制須打破企業家族管理模式,法治彰顯,勿以人際關係而擬通過企業法治化使其步入正軌並確保董事會的構成符合市場運作規律與符合法律程式。

    依相關規定,高科技企業若想在創業板上市實現融資目的須要經一名保薦人協助其申請上市、負責有關文件的審核與披露,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發行人在上市的季度余留時間及上市後兩個完整年度內仍須繼續聘用保薦人。同時在其作為保薦人期間,須得以顧問身份協助發行人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以保證資訊披露義務的充分履行。企業保薦人特別責任的法律規制是市場運作風險投融資機制的必然産物,其內在機製作用不容忽視。

    企業保薦人應旨在優化法制運作環境,使其《證券法》中相關完善創業板市場的調節性法規和監督性法規有效落實至實處以調節、約束與規範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使創業板市場有序運作。另外,企業保薦人制度的實施亦可有效削減或降低泡沫經濟發作隱患,對金融系統的結構調整産生誘導效應。充分發揮創業板市場的導向作用,使之與主機板市場相得益彰,優勢互補,在實現各類企業低成本融資之基礎上促進社會需求穩健增長,從而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高效運營。

    工人日報 2001年10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