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清廉國家排名連年第一 反腐倡廉靠機制

10月7日,總部設在柏林的透明國際公佈了2003年度的腐敗指數。其中芬蘭以9.7分的得分連續第四年被評為世界上最清廉的政府。自1995年起,透明國際每年都公佈其腐敗指數。頭兩年,在最清廉國家的排名中,芬蘭排名第四。1997年至1999年,芬蘭連續三年名列第二。而自2000年起,芬蘭連年排名第一。

透明國際公佈的腐敗指數評定的是公共機構的腐敗現象。公務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現象在今天的芬蘭極為罕見。芬蘭專門研究腐敗問題的政治學博士鮑拉·提胡寧説,在芬蘭歷史上官員腐敗問題也曾一度成為暢銷報紙的頭條。而現在,芬蘭卻成為世界上最清廉的國家。其主要原因是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和深入人心的廉潔文化的影響。

芬蘭刑法中並未提及腐敗,而是使用了行賄受賄一詞。芬蘭從未有過專門反腐的法律或機構,腐敗被視為刑事犯罪的一種,是政府無能或政治腐化的體現。因此,不同層次的法律、規章或監督體制都可以對腐敗加以糾正。從憲法、刑法、民法、行政管理法到倫理道德都可用來反腐敗。行賄受賄在芬蘭受到的懲罰以罪行嚴重程度劃分,從一般性罰款到判處最高達4年的監禁。公務員接受金錢、珠寶、家用電器、低利息貸款、免費旅行等都可被視為接受賄賂,甚至接受榮譽頭銜和有關部門的推薦也可能被視為受賄。公務員如果被指控受賄,罪名成立,將被立即免職。法律還禁止芬蘭公司在國外通過行賄來促進其産品出口。政府和議會分別設立財政監察局和國家財物檢察官,對政府和國家的各項開支實行經濟監督。如使用公款進行設備購置是否符合規定,所購商品價格、品質在多種報價中是否為最佳選擇,政府官員是否用公款採購和營私舞弊等。

監督機制的完善有效遏制了公務員的腐敗。首先,透明與公開是芬蘭政府的一個主要原則,公共部門一切公開,接受市民和媒體監督。公共部門所有檔案都對公眾開放。其次,自17世紀以來,集體決策就在芬蘭流行。芬蘭人認為,如果決策機構只有一個人説了算,就容易導致腐敗。行賄者會集中其所有資源和智慧賄賂該決策者。相反,如果集體決策,行賄難度和風險都大大增加。再次,芬蘭各政府機構都設有審查官。雖然該職位不是很高,但行政首長在決策過程中,如果出現疑問或失誤,審查官可以對該決策提出質疑,並進行獨立調查。一位部長可以不顧審查官的異議而通過某項決策或制定某項規定,但沒有審查官的簽署,該決策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芬蘭政府為防止腐敗上了兩道鎖。所有決策都要過兩道關,一是行政首長,二是審查官。

在芬蘭,對行政當局的起訴須由專門的行政法院來處理,以保護公民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議會也有監督職責。根據《部長責任法》,如果各部委官員有不合法行為,就會受到議員指控,包括:在官方活動中,得到明顯不合法的援助或幫助;濫用官方身份、損害國家利益等。被控訴人可以在某段時間向議會作出解釋。如果憲法委員會最後認定其違法,則把該指控提交到特別高等法院。另外,司法總監和議會督察員是芬蘭政府機關中的最高監察官,根據憲法監督各機關及官員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職責。該職位的設立最早可追溯到18世紀。到了20世紀20年代,芬蘭根據瑞典模式開始在議會設立議會督察員,對各級法院及其他機關遵守法律的情況實施監督。這兩種監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學家擔任,每年都要到全國各地巡視,傾聽公民意見,接受和審理普通公民對官員和公務員的舉報。任何芬蘭公民都能自由地檢舉和揭發。據統計,申訴案例最多的來自監獄、各種封閉機構和軍隊。

在這種健全的監督機制之下,誠實可靠的政治文化被逐漸培養起來。每年芬蘭只有很少人犯有受賄罪。據統計,1985年至1992年間,芬蘭只有25起賄賂罪。芬蘭政府有嚴格的規章制度,對公務員保持清廉做出限制。芬蘭年輕人從大學畢業進入公務員體系後,最重要的就是弄清“腐敗”的界限,即接受禮品或受請吃飯的上限是什麼。流傳最廣的一句話是:“公務員可以接受一杯熱啤酒和一個冷三明治,但如果喝上葡萄酒那就危險了。”在接受禮品上,法律規定公務員不能接受價值較高的禮品,根據物價指數該標準時有變動,大概是20歐元左右(1歐元約合9.60元人民幣)。對於因公出差,各部門每年都有固定計劃,出差目的、期限和報銷數額都有規定。對於部局級高官的出訪,因為涉及重要政務,出訪都要經總理或議會批准。(劉仲華)

《人民日報》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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