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醫療]德國醫療事故主要靠庭外解決  

     德國是一個醫療技術比較發達的國家,醫療水準也享有較高的聲譽。不過德國衛生組織公佈的統計資料卻顯示,德國每年的醫療事故總數仍達到10萬起,其中2.5萬起甚至會導致病人死亡。對於醫療事故引起的糾紛,當事人除了通過法院尋求解決的途徑外,採用最多的還是庭外解決的方式。

    醫療事故發生後,病人或者其家屬一般首先與當事醫生或者院方進行直接接觸以確認事實,並協商可能的賠償問題。如果這一措施沒有達到效果,病人可以向一個叫作“醫療事故調解處”(以下簡稱調解處)的機構求助。

    調解處是德國設立的專門負責醫療事故庭外解決的機構,由各州的醫生協會單獨或者幾個州的醫生協會聯合設立。這是一個獨立的機構,職責是從調解民事糾紛的角度來處理醫療事故,以判斷醫療事故中醫生有無責任、責任大小以及賠償數額。

    調解處的工作人員由法律界人士和醫生組成。在接到病人關於醫療事故的陳述報告後,調解處會根據情況組成一個專家小組,而該小組中必定有一名醫生與涉嫌造成事故的醫生從事相同的專科,以保證對事故發生的過程進行專業鑒定。但專家小組必須在得到病人和醫生的雙方同意之後才能開展工作。

    設立調解處的好處主要是在發生醫療事故後,盡可能免去當事人打官司的漫長歷程與昂貴費用。類似的案件如訴諸法院,短則三、五載,長則十年以上或許能夠解決;而調解處的調解一般都能在一年之內完成;其次,由於該機構的辦公費用都是由醫療保險公司支出,因此病人或家屬在求助的時候,幾乎不用支付費用。另外,由於避免了患者與醫生之間“對簿公堂”,也有利於整體醫患關係的和諧。

    不過,調解處對事故的最後處理意見只是建議性的,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該處理意見,仍可訴諸法律。發生醫療事故的病人或者其家屬可以對引發事故的醫生進行民事以及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主要是確認當事醫生是否需要向病人進行賠償以及賠償多少的問題,刑事訴訟則關係到是否會對這名醫生進行刑事處罰。不過,病人勝訴的概率太小,而且這一過程複雜且費用昂貴。

    德國媒體報道説,許多告到法院的醫療事故案件最後都以不了了之而告終。多數病人或者家屬在打官司的“持久戰”中吃盡苦頭,為此而耗盡家産的病人家庭也不罕見。在模棱兩可的情況下,法院一般都作出有利於醫生的判決。統計資料説,法院裁決的案件中只有大約10%判定病人一方勝訴。

    根據德國刑法典以及《醫生責任法》,確實對醫療事故負有責任的醫生,會根據情節輕重被判處10年以下不等的徒刑或者罰金。但實際上,法院處理的醫療事故刑事案件中,只有0.3%的案件醫生被宣判有罪而受到刑事制裁。

    目前在醫療事故的司法調查中,除了極其嚴重的醫療事故之外,一般都要求病人一方提出可靠的證據以證明是醫生進行了錯誤的治療。複雜的證明過程讓許多上訴的病人或者家屬疲憊不堪。此外,由於任何對當事醫生不利的判決,都會對該醫生的職業生涯造成巨大影響,再加上許多醫療事故案例很難判明是醫生的錯誤導致的還是正常治療結果,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的時候一般都非常謹慎,調查取證的過程因而也曠日持久。這都是醫療事故較少訴諸法律手段的原因之一。

    不少病人保護組織認為,在今後的司法調查中,醫生一方也要負起相應的責任,即不應該由醫療糾紛中的弱勢群體病人提供醫生存在過錯的證據,而應該由處於強勢的醫生證明自己沒有進行導致醫療事故的違規操作。 (鄭漢根)

    新華社 20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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