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挂失一年後方可領到退款 新規還是霸王條款

繼東方航空公司從10月1日實施新的退補機票規定後,近日四川航空公司和海南航空公司也推出了退票新規。根據規定,如果乘客將機票遺失,在沒有被冒領的情況下到原出票地帶挂失,可以在一年之後得到退款。對此規定,乘客普遍反映一年期限太長。而川航工作人員表示,一年以後沒人坐了才可以退票,這票等於是作廢了,因為機票的有效期是一年。對於航空公司的做法,相關專家認為,每張機票上都非常明確地註明了乘客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因此機票是一個非常明確的個人財産,丟失之後挂失尋求退款是合法合理的,一年時間確實太長。(10月7日北京電視臺“首都經濟報道”)

業內人士介紹,乘客丟失機票並不是什麼新鮮事,而國內航空公司也一直是採取如此做法,只是這次川航、海航把這項業內約定整理髮布,或用公告形式重復一遍而已。但實際上,機票上明確地記載著機票使用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狀況,屬於容易識別的個人特徵,與不記名的火車票、汽車票有明顯不同;由於身份證號碼的惟一性,也就杜絕了其他人使用該機票的可能性。

按照航空公司方面的解釋,由於機票有效期為一年,所以如果機票丟失並立即挂失後,也要等到一年有效期過後才能領取退款。但是,機票所有者在登機時要查驗身份證,必須與持票人姓名、相貌、年齡等個人特徵相符才能登機。任何人拿到不屬於自己的機票都不可能順利登機。一年後再退款根本不合理。如果按照航空公司的邏輯,機票有效期對於機票遺失者退款而言是必須經過的階段,那麼如果存摺遺失又該怎麼辦呢?活期儲蓄存摺是沒有有效期的,那麼假如存摺遺失並迅速挂失,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能動用自己在該存摺上的財産呢?現行銀行的規定,是從挂失時起一週就可以領取此賬戶上的錢款。要是換了航空公司來做這種業務,恐怕非得讓挂失者等到白了少年頭甚至走上黃泉不歸路才行。

看來,川航、海航如此退票規定又是個不平等格式條款,依然是霸王條款。(何必)

《中國青年報》2004年10月13日


海南航空出臺新規:機票丟失1年後可領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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