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婦攜子公園逛被刺身亡 家屬狀告圓明園敗訴

妻子帶著幼小的雙胞胎孩子去圓明園遊玩,當母子三人走到大水法附近時,突然從草叢中躥出一個歹徒將妻子刺死,兩個受到驚嚇的孩子跑出公園大門後,被公園管理人員發現並收留。楊先生認為妻子的死與圓明園管理處的工作疏漏有關係,將圓明園管理處訴上法庭,要求賠償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1萬餘元。昨天(14日),北京市一中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法院以楊先生的要求超出了公園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為由,駁回楊先生的訴訟請求。

楊先生説,在對妻子死亡事件的走訪中,他聽一位清潔工説事發時這名清潔工曾聽到呼救聲。楊先生認為如果當時現場附近有公園的保衛人員,也許能夠及時制止歹徒的行為,至少可以迅速將傷者送往醫院挽救妻子的生命,但是由於案發現場沒有公園人員,所以妻子才死於歹徒之手。楊先生認為,公園的管理者有義務保障遊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産安全。而圓明園管理處則認為,管理處只能為遊客提供與票價相適應的一般性服務,不能要求其管理達到預防刑事犯罪的程度。

此前本市法院還曾受理過顧客在餐館裏丟失財物而將餐館告到法院進行索賠等案件,昨天記者就公共場所發生刑事案件,案發單位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採訪了有關專家。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法教授史際春認為,刑事案件屬於完全無法預料的範疇,所以原則上案發單位不應承擔民事責任。除非案發單位有明顯過錯,比如某公共場所經常發生刑事案件,而這個單位沒有採取任何預防提示措施。史教授説,公園對其娛樂設施有安全提示的義務,易發生盜竊案件的餐館、商場等,有對顧客進行防盜等提示的義務,但是要求經營者對其經營管理的區域內是否發生刑事案件進行預見並制止,顯然超出了經營者的能力範圍。(李罡)

《北京青年報》2004年7月15日


女遊客遇害圓明園大水法 丈夫告公園沒獲支援
北京一女圓明園遭劫殺 法院判公園無過錯
圓明園附近發現老城磚 工地負責人:打算賣錢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