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延誤導致晚點 乘客索賠一元錢狀告東航

因飛機延誤晚點,家住瀋陽市和平區的沈長征乘坐東方航空雲南公司的MU4682次航班飽受了7個多小時的折騰。“在轉机鄭州機場期間從正常的登機時間下午3時一直等到晚10時30分,航班延誤後該公司不但沒採取措施及時進行補救,而且未做任何解釋及住宿安排”。沈長征認為是“典型的主觀過錯之侵權行為”,遂將東航雲南公司告上瀋陽東陵區法庭。

昨日記者獲悉,東陵區法院剛下達的民事裁定,認為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將這起全省首例乘客狀告航空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移送昆明官渡區法院處理。沈長征不服,已向瀋陽中法提起上訴,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一元。

機場苦等

延誤7小時無人管

2003年9月27日中午12時50分,36歲的沈長征與愛人孩子一同乘坐由瀋陽桃仙機場飛往昆明的東航雲南公司的MU4682次航班,赴昆明旅遊。

據沈介紹,當天下午2時30分到達鄭州機場轉机。這一航班的旅客有100多人。按規定時間30分鐘後重新登機。但是剛上飛機10多分鐘後,航班廣播,由於空中管制,需要旅客下機等候。於是議論紛紛的旅客只得下機回到候機大廳。沒想到這一等就是7個多小時。

沈長征全家只得在機場餐廳花了200多元左右用餐。

晚10時30份,MU4682次航班旅客重新登機。沈長征説到達昆明已是次日淩晨。“因為是第一次來昆明,他的親屬中一位65歲的老人一直在昆明機場從下午4時多等到晚上9點多”。沈長征到達昆明時,已是淩晨,全家只得臨時找家旅店住下,宿費花了200元。

狀告東航

一審裁定移送昆明

回沈後,沈長征向東陵區法院遞交了訴訟書,稱“原告乘坐被告公司的4682次航班,因客運合同糾紛一事,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如下:一、責令被告返還飛機票款1110元;二、責令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200元;三、責令被告當面向原告道歉等。不久,沈長征又在違約之訴後提出增加侵權的訴訟請求。在精神上的賠償賠償金為一元。

近日東陵區法院對此下達民事裁定書:“被告東航雲南公司在提交答辯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定其住所在昆明官渡區。該案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因被告所在地屬昆明關渡區,為此被告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昆明官渡區法院處理。”

沈長征當即向瀋陽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索賠一元

為好心情討個説法

沈長征在上訴狀中稱,東陵法院擁有本案管轄權。本案以客運合同糾紛提出訴訟,其一為違約之訴,其二為侵權之訴。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出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本案始發地瀋陽桃仙機場因位於東陵區,雖然侵權訴訟不包括“運輸始發地”,但是東陵區法院依法擁有違約之訴的管轄權,又由於本案的侵權之訴是基於被告延遲履行這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的糾紛,因此侵權之訴也理應由東陵區法院管轄並與違約之訴合併審理。

沈長征還稱,被告在違約後的行為是典型的主觀過錯之侵權行為,必須為此承擔責任,他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一元,因為他旅遊的好心情,在精神上已經造成了損害,是多少錢也無法計算的。一元錢不過是一種象徵性。

沈長征對於打贏這場官司很有信心。如果瀋陽中院駁回,他寧可自費上昆明法院,也要打到底。(王志東)

《遼沈晚報》200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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