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護文物 甘肅省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實施
王艷明

    莫高窟保護進入法治時代

    對於世界文化遺産敦煌莫高窟來説,2003年3月1日是一個不同尋常的日子,由甘肅省地方立法部門審議通過的《甘肅省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開始實施,從這一天起,敦煌莫高窟保護正式邁入法治時代。

    “這是一件可喜可賀的大事,作為敦煌莫高窟的保護管理機構,敦煌研究院全體職工倍感歡欣鼓舞。”敦煌研究院院長樊錦詩宣佈這一消息時,顯得異常興奮。她説,《條例》是我國為保護敦煌文化遺址而設立的第一部專項立法,儘管它是地方性法規,卻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西元366年樂尊聖僧開鑿第一個洞窟算起,敦煌莫高窟至少已有1600多年的歷史,但真正建立保護機構卻在上世紀40年代。1982年《中國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頒布之後,敦煌莫高窟文物保護管理機構負責1961年劃定的保護區內地上、地下文物以及山川風貌、自然環境的日常保護和管理。

    但在具體保護過程中人們發現,作為我國文物保護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共性規定和基礎條款並不能完全滿足敦煌莫高窟文物保護的個性要求,隨著旅遊開發和地方經濟建設的發展,文物保護和開發間的矛盾日益凸現。一些敦煌學專家和學者向有關文物部門和立法機關發出呼籲,“原有的保護範圍需要重劃,莫高窟需要一部細化的專項立法。”

    2001年初,敦煌莫高窟的立法保護終於提上日程。甘肅省文物局、甘肅省法制局、甘肅省人大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法律草案。同年6月,甘肅省人大委託敦煌研究院和敦煌市政府聯手起草保護條例。2002年12月7日,甘肅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並通過《甘肅省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

    敦煌保護專家們指出,《條例》的頒布和實施為敦煌莫高窟的保護與管理提供了行動指南。今後一切工作的開展,包括保護、科研與開發,必須遵循“是否有利於敦煌莫高窟文物保護”這一基本原則。敦煌研究院院長樊錦詩説,《條例》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它不僅明確了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和保護管理機構的權利,而且突出了它們各自承擔的義務,“這將有利於今後的管理和保護,解決一些相互扯皮和久拖未決的問題”。

    《條例》的前瞻性也引人關注。《條例》規定,敦煌莫高窟必須制定科學的保護規劃,加強文物保護技術的科學研究,開展國內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從莫高窟的保護現狀看,除了日常的事務性管理外,要想使敦煌莫高窟“容顏永駐”,關鍵問題還在於現代科學技術在保護中的使用。

    立法內容知多少

    《甘肅省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是我國第一部有關敦煌莫高窟保護的專項立法,共五章、四十一條,它明確規定了莫高窟的保護對象、範圍、保護應遵循的原則和方針等,《條例》涵蓋了莫高窟保護管理工作的所有方面。

    一、保護對象:敦煌莫高窟範圍內的石窟建築、窟前木構建築、窟前寺院遺址、古塔;窟內壁畫、塑像及其他;館藏文物和資料;保護範圍內的地下文物;莫高窟整體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其他應保護的文物。

    二、保護範圍:1、重點保護區:東以大泉河東岸為界;南至成城灣起向南延伸500米;西以石窟崖沿起向西延伸200米;北至省道217線11000米里程碑處。2、一般保護區:東到三危山西麓;南至整個大泉河流域;西至鳴沙山分水嶺向西2000米;北至省道217線1000米里程碑,並以公路為中心向東西各延伸3500米。3、劃出建設控制帶(尚未劃定)。

    三、保護管理:組織編制敦煌莫高窟保護規劃;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築,一般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文物無關的建設;禁止在保護區內從事一切有害或影響文物保護、管理及破壞歷史環境風貌的活動;禁止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一切文物的私自發掘;科學確定莫高窟的旅遊環境容載量,確保文物安全與保養;敦煌莫高窟管理機構享有一切保護技術的研究成果及其相關智慧財産權;科研以外的一切攝像和攝影須報請國家文物部門批准,特殊文物複製應根據級別報請相關文物部門審批;保護區內的文物和土地不得用於文物保護以外的經營,其他經營活動先得徵得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同意,然後由敦煌市政府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四、獎罰措施:對敦煌莫高窟文物保護、科研、搶救、捐獻等活動做出突出成績的個人或單位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條例輕微的,由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或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根據情節處以50元至5000元的罰款;其他違反保護條例的行為,由敦煌市相關單位或省級文物部門予以追究責任。

     新聞背景:敦煌莫高窟保護大事記

    敦煌莫高窟有政府參與或以現代科技手段進行保護的活動始於上世紀40年代,相關大事如下:

    1、1944年,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成立,常書鴻任所長,標誌著敦煌莫高窟保護與研究工作的正式開始。

    2、1950年,改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為敦煌文物研究所,我國政府正式參與敦煌文物的保護、維修與研究。

    3、1951年,文化部委託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古代建築修整所的古建、考古專家,勘察莫高窟保護現狀,制定保護規劃,並在此後的10年間,搶修了5座唐宋木構建築,維修加固了3處崩塌崖面和數百個洞窟。

    4、1961年,敦煌莫高窟被列為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

    5、1963年-1966年,先後三期完成了敦煌莫高窟576米崖面和354個洞窟的維修加固。

    6、1983年,中國敦煌吐魯番學會成立。

    7、1984年,擴建敦煌文物研究所為敦煌研究院,段文傑任院長,同年完成莫高窟南區南段26個洞窟和172米崖面的加固工程。

    8、1987年,敦煌莫高窟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文化遺産”名錄,同年日本人青山慶示向敦煌研究院捐贈8件敦煌文物,這是流失海外的藏經洞文物首次歸還我國。

    9、1988年,國家文物局、敦煌研究院、美國蓋蒂保護所簽定保護敦煌莫高窟國際合作項目,同年與日本東京國立文化財研究所也簽定合作保護項目。

    10、1993年,敦煌研究院與美國蓋蒂保護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聯合舉辦了首屆“絲綢之路古遺址保護國際學術會議”。

    11、1998年,敦煌研究院與蘭州大學敦煌學研究所合作,申請並通過了我國第一個敦煌學博士學位授予點。

    12、1999年-2002年,敦煌研究院與美國蓋蒂保護研究所、澳大利亞遺産委員會合作,制定了《敦煌莫高窟保護與管理總體規劃》。

    13、2000年,“藏經洞文物發現暨敦煌學百年”紀念活動在敦煌舉行。

    14、2001年,敦煌研究院與蘭州大學地質係聯合創辦我國第一個文物保護研究中心。

    15、2002年,《甘肅省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被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並通過,2003年3月1日正式實施。

     新華網 200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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