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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遊覽參觀門票收費有了標準


    為維護旅遊名城形象,桂林市日前對桂林市54個遊覽參觀點門票基準價格作出了規定,並將於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期間執行。

    為規範桂林的遊覽景點價格,桂林市物價局臨時成立了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評審委員會,對桂林市部分主要遊覽參觀點進行測評,並於日前下達了《關於桂林市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通知》。

    《通知》要求:桂林市各旅行社必須實行對外報價,不得任意將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報高或報低;各遊覽參觀點經營單位必須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分割服務項目、減少參觀內容、重復收費、變相漲價或降價;各遊覽參觀點的門票必須用中英文在票面顯著位置明碼標價,不得以加蓋章形式在票面上標示價格。

    此外,《通知》還規定各遊覽參觀點在出售門票時不得代收保險費及其他任何費用。(完)

    

    新華社 200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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