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公佈

    資訊産業部日前發佈第15號部令,公佈了《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辦法中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在協調無效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公開論證。

    據了解,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包括:因互聯技術方案而産生的爭議;因與互聯有關的網路功能及通信設施的提供而産生的爭議;因互聯時限而産生的爭議;因網間通信品質而産生的爭議;因與互聯有關的費用而産生的爭議等。

    根據這項辦法,産生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後,電信主管部門將在7日內正式開始進行協調。協調不能使爭議雙方達成協定的,電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的互聯爭議,隨機邀請電信技術、經濟、法律方面的專家進行公開論證,必要時可以邀請新聞單位參加。電信主管部門根據所邀專家的公開論證結論和提出的網間互聯爭議解決方案,在45日內作出行政決定。行政決定將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新華社 2001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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