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自律公約”引來議論紛紛

    買了一張移動、聯通的“來話包月”手機卡,移動、聯通現在卻突然説他們不幹了,你生氣嗎?福建不少消費者正面臨這種遭遇。

    在中國加入WTO之際,福建六家電信企業共同簽訂了《福建省規範電信業務市場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規定,各公司違反國家電信資費政策的業務,應在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統一協調下予以糾正。據悉,此舉在國內尚屬首次。

    《公約》出臺後,在當地消費者、法律界中引起強烈反響。一些消費者投訴,我們的損失誰來承擔?不少法律專家質疑,“自律公約”合法嗎?

    電信部門:《公約》有利企業發展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局長楊錦炎表示,前段福建電信企業不少違規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電信“小靈通”按市話標準收費;移動、聯通各種包裝的“來話包月”等變相單向收費業務;移動、聯通各種贈送話費的違規業務等都在《公約》糾正之列。《公約》是六家電信企業自願簽訂的,體現了各電信企業規範電信市場的迫切願望。《公約》為各電信企業提供了依法競爭的環境,有利企業健康發展。

    楊錦炎説,政企分開,電信重組快2年了。福建已有電信、移動、聯通、網通、吉通、鐵通等6家電信企業,電信六強競爭的格局已初步形成。如不制止競爭中的違規行為,不僅損害企業利益,造成國有資産流失,也會影響消費者利益。

    福建省電信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小靈通”現行收費標準為前3分鐘0.2元,以後每分鐘0.1元,政府的定價是每分鐘0.16元。按照《公約》,這些必須糾正,目前他們正在加緊執行。當記者問由此給消費者帶來損失應由誰承擔時,該負責人表示目前公司尚無相關規定。

    福建行動通訊公司有關負責人説,移動對《公約》表示歡迎,也希望競爭不要只停留在價格競爭這種低層面上。移動不怕競爭,但競爭必須在遊戲規則內進行。移動希望《公約》能規範電信市場,讓大家有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這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

    聯通福建分公司綜合部副經理羅國權告訴記者,聯通認為規範的市場對各家電信運營企業都有利。《公約》簽訂後,聯通立即發文,要求各分公司、代辦商認真執行。

    福建吉通、網通、鐵通等公司有關負責人則紛紛表示,《公約》對他們來説顯得尤為重要。如果沒有一個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一個剛剛起步的企業是無法與電信、移動、聯通這樣的大企業競爭的,更不要説發展壯大。

    消費者:《公約》有損用戶權益

    孫女士投訴説,今年7月,她買了一部“小靈通”。當時電信説按市話收費,每分鐘0.1元,現在按照《公約》要改成每分鐘0.16元,用戶的權益怎麼保證?孫女士説,資訊産業部早在2月就出臺了相關資費標準,福州電信當初為什麼隱瞞這些規定?這不明顯是欺詐嗎?

    在外企上班的馬超群先生説:“相關法律我沒研究,但我認為《公約》至少不合理。消費者想得到質優價廉的服務,這無可厚非。在中國,電信行業是高利潤行業,這是不爭的事實。電信企業在中國加入WTO後還玩這種價格聯盟的花招,這是作繭自縛。”

    福州的劉先生表示,他今年8月買了一張聯通“稱心卡”,當時聯通宣傳“稱心卡”話費每分鐘0.32元,月租費20元。如今要變成話費每分鐘0.36元、月租40元,他有一種上當受騙的感覺。

    一些消費者表示,他們對電信企業執行國家標準沒有異議,但對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十分困惑。電信運營商在推銷業務時根本未表明該業務是違規的,作為消費者對有關規定又不了解,只能相信電信企業的宣傳。電信企業的做法是明顯的欺詐,目的是想以低價把消費者騙到府,然後再按標準資費收費。

    對於電信企業的這種行為,福建已有消費者起訴。泉州聯通推出550單向收費手機卡後,又自行“糾正”違規行為,使千余用戶有苦難言。當地陳氏兩兄弟認為聯通此舉違約,並涉嫌欺詐,遂狀告聯通,要求恢復單向收費業務。

    法律專家:《公約》違反相關法律

    福建省法學會研究部主任林丹律師表示,首先,電信企業間訂的不是“自律公約”,而是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協議,屬於違反《價格法》的價格壟斷協議。《價格法》第14條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行為、低價傾銷行為及價格歧視行為屬於壟斷行為。按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對這些電信營運商可進行行政處罰。其次,通信營運商推出“自律公約”並實施後是否構成違約。電信部門推出各種“優惠”,無非是為了留住客戶和發展客戶。一旦消費者衝著這種優惠與之訂立合同,即入網繳費後,如電信部門從未提供優惠,那麼這種對優惠進行廣告和宣傳引誘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為,就屬於“民事欺詐”。消費者可以依法提出侵權之訴,要求雙倍賠償。如果電信部門提供了優惠,這種優惠實際履行就成為合同的一部分。並且,未明確優惠期限的承諾,應認定為無期限優惠,一旦停止優惠,就構成違約。消費者可以提出違約之訴,要求賠償損失。

    福建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會長遊勸榮説,電信企業與用戶之間是一種格式合同關係,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其內容,都構成違約,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於格式合同的特殊性,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與一般合同不同,應由有關部門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聽證會的形式,廣泛聽取廣大用戶意見,在此基礎上做出科學合理的決策。同時,要有合理的渠道讓不同意這種變更的用戶退出合同關係,並補償其損失。六家電信企業簽訂《公約》,沒有與用戶協商一致,修改了與用戶間的契約內容,一旦這些內容實施就構成《合同法》上的違約行為。用戶可以提起訴訟,以維護合法權益。遊勸榮説:“國不可有法不依,人不可言而無信,企業不能有合同不履行。誠信原則是現代企業安身立命的根本。某些電信企業長期以來經常性地損害消費者利益,連起碼的誠信原則都不講,這對企業而言或違約或侵權,而對有關政府部門而言,這是職能缺位,值得有關部門反思。”

    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投訴部主任段建平認為,電信企業用一紙《公約》廢除同消費者的合同關係,違反了《合同法》。由此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應由電信企業來承擔,消費者可訴諸法律討回公道。此外,《電信條例》應該符合有關法律,而我國法律允許銷售中有贈送行為,贈送話費到底是不是違規行為值得探討。

    福建:哪些電信業務將被自律公約糾正

    依據《公約》,福建省各電信企業部分業務將按公約要求在限期內改正,這些業務包括:

    一、電信公司“小靈通”未實行部、省規定的試行資費標準。

    二、移動、聯通公司各種包裝的“來話包月”等變相單向收費業務。如全易通、闔家歡、家家樂系列、省多多、包月通、幹部套餐等。

    三、變相改變電信基本資費的移動商務IP電話、移動IP公話。

    四、聯通公司4月21日後銷售的違反資費標準下浮10%規定的稱心卡。

    五、移動、聯通公司違反國家資費規定的VPN業務。

    六、移動、聯通公司各種贈送話費的違規行為。如各地移動公司贈送100分鐘話費,聯通公司贈送30元月租費、贈送20%的話費等等。

    七、擅自改變電信基本資費(月租費、通話費)的各種業務。

     新華社 20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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