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 國務院總理朱鎔基近日簽署第348號國務院令,公佈《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新華社今天受權全文播發《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本條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22條。
條例指出,為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人工影響天氣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援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效果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對提供決策依據的有關單位給予獎懲。
條例指出,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必須在批准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內,嚴格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並接受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的指揮、管理和監督,確保作業安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作業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提前公告,並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條例對以下五種行為視後果嚴重程度確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範或者操作規程的;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未經批准,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的;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於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的。
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對有關主管機構的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處理。
新華社 200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