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立委”顏清標“交保”出獄

    台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貪污案二審昨天宣判,台中市高分院判處顏清標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600萬元新台幣。由於該判罰沒有剝奪顏清標出任公職的權利,法庭同意其“交保”500萬元新台幣後,結束長達10個月的羈押。“回家”後的顏清標有望在2月1日宣誓就任“立委”。

    顏清標與台中縣議會副議長張清堂、議會主任秘書蔡文雄,2001年被人揭發從公家的帳上開支他們在娛樂場所的花費(台灣稱為喝花酒)。司法機關在調查後發現,顏清標除了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還涉嫌持有槍械、主謀開車殺人未遂案、吳國華住宅槍擊教唆頂罪案等多宗案子。

    2001年8月31日,台中地方法院在一審中裁定顏清標長期非法持有火力強大的衝鋒槍等強大火力,供暴力犯罪使用,殺人未遂,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罰金1000萬元新台幣、褫奪公權10年。一審宣判後,法官認為,應繼續將顏清標羈押。顏清標隨即提出上訴,但被“最高法院”、台中高分院駁回。令人覺得滑稽的是,2001年12月1日舉行的“立委”選舉,在獄中的顏清標竟然也當選為台中縣“立委”。

    人民網 2002年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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