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遊”接待旅社的八大規定

    香港旅遊業議會日前披露了該會與國家旅遊局對“香港遊”接待旅行社的相關規定:

    1.須為旅遊業議會成員,及領有旅行代理商牌照,遵守議會訂立的經營守則。

    2.須與內地組團社簽訂合約,列明雙方付款條件。

    3.須把香港接待社名單交香港入境處備案。

    4.須與內地組團社訂定完整詳細行程表,並標明價格,行程表須先呈交議會登記。

    5.須嚴格按照行程表安排活動,未經雙方旅行社及旅客同意,不得作任何更改。

    6.須按照合約安排購物活動,香港導遊不得安排或誘導旅客前往不健康場所進行活動。

    7.須雇用本地導遊作接待。

    8.如發現旅行社違反以上規定,導致旅客投訴,議會將按規定處分,情況嚴重者,將從備案名單中除名。

    人民網 20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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