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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庭審隨便旁聽 審判仍用英文

    最近,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説,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亞洲地區名列前茅。政治與經濟風險顧問公司在今年5月30日出版的《亞洲情報》中,也對香港的法律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由中文大學亞太區研究中心進行的調查顯示,有66%的被訪香港居民對香港的法治情況表示滿意。7月24日,記者到香港高等法院旁聽了一宗毒品案,親眼見識了香港的“法治精神”和司法程式。

    記者是法庭的常客

    香港的法院由基層的區域法院、裁判法院以及一些專門的法庭和高等法院組成。每個工作日的下午6時以後,司法機構的網站會發佈次日各級各類法院將審理的案件的通告,任何人都可以前去旁聽自己感興趣的案子,條件只有一個,如有遲到早退,必須向法官一鞠躬。

    7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記者趕到位於港島金鐘道的高等法院。這裡主要處理索賠額在12萬港元以上的民事案件和謀殺、強姦、販毒等重大惡性刑事案件。這天在第11號法庭審理的是一宗毒品案。高等法院共有43個法庭,其用途並無特別規定。11號法庭的旁聽席只能容納46人,法官和律師面前除一小麥克風外無一件高科技産品。律政司的兩名控方律師和辯方律師都已穿戴整齊,等在法庭門外。不多時,過來了一群拿著從網上下載的當日旁聽案件通告的記者,他們是這裡的常客。

    法官講英文

    這宗毒品案是首次開庭,案情並不複雜。被告被控于2000年7月28日非法販運冰毒404克。當日在場的警員是該案的證人。

    10時30分,被告被帶了上來,在座的全體人員起立向頭戴假發、身穿法袍的法官致意,庭審開始。首先是控方的陳述。法官和律師全都講英語,聲音不大,語氣平和。法庭還為不懂英語的被告和證人配備了翻譯。

    《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香港就開始推行法律雙語化,但時至今日,用中文審理的案件還是很少。這主要是因為香港所用的普通法都源自英國,其中有不少概念和用語在中文中均沒有相對應的詞彙,而且審判援引的判例也多為英文,要將其全部譯為中文幾乎不可能;另外,香港能流利地使用中文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或審案的法官也寥寥無幾。所以審判仍然維持使用英文。

    被告只説了一句話

    庭審中,被告人開庭以後説的一句話就是否認對他的指控,其餘的話都由律師替他説。香港的律師制度承襲英格蘭的傳統,分為事務律師和訟務律師兩大類。只有訟務律師也就是“大律師”才能在各級法院尤其是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作為當事人的代理律師進行訴訟和辯論。對一般市民來説,香港的律師費用高不可攀,為了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香港的法律援助署、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專門為窮人提供代理律師,條件是申請人的財務資源不超過16.97萬港元。眼前這個被告的律師就來自法律援助署,這位大律師十分有專業操守,雖然是“公派”,仍十分賣力地為自己的當事人洗脫罪名,經過他對證人的一通“盤問”,被告似乎又變成了無辜被警方陷害的好青年。

    辯方律師終於問完了,控方律師又通過對同一證人提問,將方才被辯方律師搞得支離破碎、七零八落的證詞修補起來。然後是下一位證人……最後,聽眾都糊塗了,不知該信誰的好。看看坐在高處的法官,依然是面無表情、紋絲不動,偶爾插言解開雙方爭執不休的死結,也是言簡意賅。

    當過律師才能當法官

    香港的法官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根據條例規定向行政長官推薦,主要考慮三個條件:一是專業資歷和經驗。區域法院的法官,必須具有律師或大律師資格,並有最少5年的執業經驗,而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的法官,則必須是律師或大律師並有最少10年的執業經驗;二是司法人員的氣度。能耐心聆聽訴訟各方的陳詞,能夠保持客觀和開放的態度;三是個人操守。法官在社會中享有崇高地位,代表著正義和公平,其個人操守關乎民眾對司法制度的信任。除首席大法官外,目前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和原訴庭的法官分別為9位和25位。根據規定,人手不足的時候,可以外聘資深大律師臨時“客串”一下。

    公民有責任當陪審員

    中午1時30分,上午的庭審終於結束了,但這個案子至少要審一週的時間才能結束,被告的命運將要由陪審團決定。按香港法律,法官負責裁決所有法律問題,而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則是陪審團的任務。由於是首次開庭,尚無陪審團參與。但被告否認控罪後,法院就為他遴選了一個7人組成的陪審團。

    在香港,擔任陪審員是公民的責任。每一個21—65歲之間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要身體健康、品格良好、通曉中英文,都會被列入陪審員的名單,一旦被抽中出庭就必須負起責任。2001年7月31日,陪審團以全票裁定被告非法販毒罪名成立,當庭判處15年半監禁。

    《環球時報》 2001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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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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