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規定: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

    (新華網北京10月31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今天聯合發出公告,發佈了《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實施辦法》明確指出,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全國統一評卷,具體考試時間在舉行考試3個月前向社會公佈。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根據這個《實施辦法》,司法部將設立專門機構具體承辦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考試的報名、考場設置、考試紀律、監考、評卷等考務事項,由司法部依據《辦法》另行規定。

    《實施辦法》指出,只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並且品行良好者,才具有參加考試的資格。

    國家司法考試每年度的通過數額及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後公佈。通過了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任何違反這個《辦法》規定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由司法部確認無效。

    《實施辦法》還規定,根據需要,可以在少數民族地區使用民族語言文字試捲進行考試。

    公告説,這個《實施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網 20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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