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性質、內容和形式

    國家司法考試的性質

    辦法規定,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也可以説,國家司法考試是評測從事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特定法律職業工作所應具備的職業基本知識、能力水準的國家考試。從2002年起,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都需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國家司法考試的主要內容和方式

    國家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資格考試,與法律職業相銜接,從職業準入的角度出發,除了要考查應試人員的法學理論知識、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水準外,還要考察應試人員是否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因此,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能力。考試內容從結構上由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五部分組成。目前,《辦法》未具體列明考試所涉及的科目,主要是考慮到每年的考試科目有可能會根據當年的具體情況作些調整,所以採用了目前的寫法。具體考試科目和內容要求將詳列于司法部制定並公佈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可根據考試大綱所列科目及要求進行復習,考試命題不會超過當年考試大綱的範圍。關於明年的考試大綱,目前正在制定過程中,很快即可公佈。

    國家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筆試的方式進行。

    新華網 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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