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廢止《律師資格考試辦法》的決定

    頒布日期:2001年7月12日

    實施日期:2001年7月12日

    頒布單位:司法部

    內容:

    司法部關於廢止《律師資格考試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66號

    《司法部關於廢止<律師資格考試>的決定》已經2001年7月12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佈,于發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  張福森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司法部決定:廢止司法部于2000年7月26日頒佈施行的《律師資格考試辦法》。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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