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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司法考試的三喜兩憂

    雖然學歷不等同於能力,但它畢竟是能力和潛力的一種反映。至少從學歷上看,律師的整體素質高於審判、檢察人員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所以,也就常聽一些律師帶著幾分不屑的口氣説這樣的話:“讓司法人員也參加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看他們能不能考得過去。”

    律師的上述“願望”將不再是奢望。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明確了國家將對初任檢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師資格“接軌”,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發佈公告,宣佈今年的初任法官考試、初任檢察官考試、律師資格考試都不再單獨組織,而是統一併入明年1月舉辦的首次國家司法考試。

    其實,律師資格考試和初任檢察官、法官考試相比,哪個要求更高一些,哪個難度更大一些,因而通過哪種考試選拔出來的人更優秀一些,還屬於見仁見智的問題,所以一些律師的“狂妄”中不乏盲目。但是,把律師和檢察官、法官放在同一起點,參加統一的考試,讓他們具有真正的可比性,不僅必要,而且意義深遠,我從中體會到“三喜”。

    “一喜”,統一的司法考試可以把嚴檢察官、法官的大門。司法機關所辦的錯案中,司法人員貪贓枉法的佔一部分,另外一部分,這後部分數量可能還更多一些,則是因為司法人員法律專業知識欠缺,對法律認識和理解出現偏差,或者法律意識不強造成的。今年“兩會”期間,一些人大代表在談到一些法官、檢察官素質偏低時做了這樣的比喻:“法官判案就像外科醫生動手術,關乎性命。讓不懂法的人去執法,無疑如同取人性命。”嚴格的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實行,可以把無德無才的庸才、蠢才拒之門外,同時可以有效防止權力對司法機關“入口”的侵害,保證司法權掌握在人民放心的人手中。

    “二喜”,統一的司法考試,有望改變我們國家司法人員和律師素質之間的“失衡”。國家法治的進步有賴於司法人員素質的提高,也需要律師素質的提高,雙方不可或缺,這固然不錯。不過,司法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尤其法官還是最後的裁判者。特殊的角色定位要求司法人員,尤其是法官的素質,應該高於律師,這樣才能以其對法律更精深的理解,站在比律師更高的角度,得出令當事人和律師信服的裁判。在西方一些國家,多年的律師執業經驗是成為法官的必備條件。我們國家有自己的國情,當然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但是,在我們的一些案件審理中,由水準低的裁判者為水準高於自己的雙方做裁判卻是現實。這樣的“失衡”不僅荒唐,也很危險。統一的司法考試的實行,至少讓法官、檢察官在起點上不輸給律師,同時通過崗位培訓、不合格人員的及時淘汰等機制的建立,保證司法隊伍的高素質。

    “三喜”,統一的司法考試可以擴大選人面,讓最優秀的法律人才報國有門,也有利於司法人員形象的樹立。之前實行的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考試,都屬於司法系統的內部考試,只有系統內的人員才有通過考試成為法官、檢察官的可能。過於狹小的選拔方式,把一些優秀的法律人才拒之門外;同時,有幸通過考試成為法官、檢察官的人,雖然可能實際上水準很高,但由於競爭對象範圍的限制,不免給人留下“矬子裏拔將軍”的印象,不利於法官、檢察官權威形象的樹立。而統一司法考試的實行,司法機關可以在通過考試的各界人士中擇優選拔人才,擴大了選材面,使得把最優秀的法律人才納入司法機關成為可能。而通過“硬碰硬”考試從眾多考生中脫穎而出的人成為司法人員,也容易令人信服。

    統一司法考試的實行,將對我國的民主法制建設産生深遠的影響。但是,在為這一重大進步歡欣的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司法統一考試的實行不過是邁出第一步,要産生“三喜”的預期效果,還有很多工作需要我們去做,而來自最高司法機關的一些資訊讓我認識到,如果某些關鍵環節的問題不能很好解決,我們現在所有的美好希望都只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所以,對於統一司法考試,“三喜”之外我還有“兩憂”。

    “一憂”,“資格”永遠是“資格”。通過了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只是説這個人具備了從事司法工作成為法官、檢察官,或者成為律師的資格,是不是能夠實際從事這方面的工作,還要由另外一些條件來決定。因為律師職業的開放性,只要你有實際工作能力而不是只會考試,通過考試然後去做律師應該不在話下。然而,成為法官或者檢察官卻不是容易的事情,這取決於法院、檢察院對進人標準的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同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新的進人方法沒有研究。這意味著,對於一個非法院系統的人來説,即使你參加統一司法考試成績再好,也還是沒有成為法官的可能。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幹部部的同志也表示,社會上考取資格的人在短期內,恐怕還不可能進入檢察機關。

    對於初任法官、檢察官的産生,《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規定是,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法官法》第12條,《檢察官法》第13條)。已經在司法系統工作,具備一定的司法實踐經驗,當然可以也應該作為“擇優”的標準之一,但是,它顯然不能也不應該成為唯一的條件。如果在“擇優”問題上,對“社會上考取資格的人”和系統內的同志沒有一個公正的認定標準,那麼,結果將是“社會上考取資格的人”被作為“另類”,哪怕你再優秀,也因為在“圈子”之外而難以進入“圈內”,“資格”永遠是“資格”。如此,統一司法考試的意義將大打折扣。

    和“一憂”相關聯,我的“二憂”是考試標準的降低。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相比,難易程度如何,我不敢瞎説。不過,從往年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考試一半左右的通過率來看,從高檢院幹部部同志“我都擔心明年第一次考試,搞不好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沒人能考上”的擔心來看,兩種考試難易可見一斑。如果像我“一憂”所擔心的那樣,“系統內”和“社會上”仍然壁壘分明,“圈內”被作為“擇優”的唯一標準,那麼,經過幾年“圈內”人才通不過考試,司法系統因此出現人才匱乏狀況後,考試組織者是否會從“國家大計”出發,降低考試標準迎合“圈內”人才的水準,也未為可知。

    但願我的“三喜”能夠切實實現,而我的“兩憂”是杞人憂天。如此,實在是國家幸甚,人民幸甚。

    

    《北京青年報》 200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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